本報自六月底報道超級市場出售過期食品後,在半月間陸續收到其他讀者反映,情況依然。兩讀者分別向本報投訴,惠康超級市場售賣過期食品,未能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政黨人士認為,現時有關條例對過期食品的監管不足,需要作出改善。
何先生及尹小姐分別向本報投訴,東涌逸東邨商場及鰂魚涌萬利廣場內的惠康超級市場,分別有過期BERRI橙汁及子母牌淡奶出售。其中尹小姐更向本報表示,她於七月初於鰂漁涌店發現有過期淡奶出售時,已即時通知職員,但她一星期後再到該店購物,竟發現貨架上的過期淡奶仍原封不動,令她更感不滿。
記者曾往上述兩間分店查察,於七月四日發現逸東邨商場分店內,仍有七支過期橙汁出售,其最後食用日期為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已過期超過十天以上。而在鰂魚涌萬利廣場分店內,記者亦發現有數罐已過最佳食用日期的子母牌淡奶於貨架上,其中逾時最長的是去年十二月二十日,過期半年。
惠康超級市場回覆,該公司接到投訴後,會即時派員到有關分店巡查,若發現屬實,會即時撿走有關過期食品,並會提醒員工須多加留意,避免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亦稱,於收到投訴後,會派員到有關分店巡查,若發現屬實,該署會作出檢控行動。
民建聯常委彭長緯表示,根據現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的「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規定」,出售已過「此日期前最佳食用」的食品,不屬違例。但從保障消費者的角度,他認為政府應將此項納入監管範圍,尤其個案中淡奶這類奶類食品已逾最佳食用日期達半年,市民不小心食用後,定會影響身體健康。
(○七○四二四)、(○七一○四三)
現時政府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採取行動,任何人如售賣或供應發售不宜食用的食物,無論是否超過期限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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