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局信箱:<br>物業轉讓前 不安置租客

市建局信箱:
物業轉讓前 不安置租客

郭女士問:我是受市建局大角嘴重建項目影響的租客。業主至今仍未同意出售其物業予市建局,市建局是否可以先行處理我們的安置或補償問題?
答:由於市建局是以公開市場價格收購重建範圍內的業權,因此《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局。在市建局完成物業轉讓的法律手續之前,有關物業的租客與本局並無法定的租務關係。一方面,有關租客接受本局的現金補償或安置安排後,並無法定責任要將單位交吉給本局;另一方面,即使有關租客自願搬出,物業的業主可以再次出租單位,屆時本局將需要再次處理新租客的安置補償問題。故此,為了善用公共資源,避免濫用,本局必須待樓宇轉讓的法律手續完成後,才能正式為租客提供安置或補償的安排。
不過,若業主初步接受我們的收購價,在業主的同意下,市建局可以毋須等待所有法律手續完成,便開始為租客的安置補償問題準備前期工夫,以備物業轉讓手續完成後,盡快協助他們取得安置或現金補償。

商舖租戶有特惠津貼
黃先生問:我是受市建局前期項目影響的商舖租戶,請問我會否得到補償?如有,我何時可以取得補償及有多少?
答:根據現行法例,非住宅租客在租約期滿後,均不會獲得業主任何補償。雖然如此,市建局仍會向非住宅租客提供應課差餉租值的三倍金額作為基本特惠津貼。
在戶籍調查前已租用該單位的非住宅租客,若於指定限期內接受市建局提出的交吉方案者,除基本特惠津貼外,可獲得額外津貼,數額相等於基本特惠津貼的百分之十。
上述之基本特惠津貼及額外津貼,半數於租客簽妥退租協議書時支付,餘數則於租客交吉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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