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何秀蘭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在一片混亂之中通過,在立法會大會之上,當局和議員的多項觀點全都是初次提出,雙方均無機會就觀點內容深入探討,更遑論游說。簡單概括,審議程序根本未做完,草案不適宜恢復二讀辯論。
為了要趕及立法會會期完結之前通過法例,當局通知恢復二讀,但呈上會議給議員投票的草案依然百孔千瘡,曾出現在投票決定條文是否納入草案的最後一刻,政府同意議員的修訂是更佳方案而撤回政府的修訂。雙方能夠達成協議總是好事,但倒過來看,究竟有多少條文的漏洞因為匆匆草擬未經討論而被通過呢?公眾在毫不知情之下便受到苛法規管,有何公義可言?
草案第九條原文禁止任何人為恐怖分子/組織招募成員或擔當任何崗位,不管是否與恐怖活動有關,只要是恐怖分子所屬組織或他的僱員皆受牽連。基於現代人有多重身份,可以是恐怖組織的成員,同時也可以是專業團體、屋苑會所的會員,政府在草案審議時,亦同意該條文株連太廣,故提出修訂,將範圍縮窄至為恐怖組織招募成員,或為其擔當崗位,才成為刑事罪行。但由於支持政府的議員沒有出席投票,政府修訂不能通過,而議員修訂亦不獲足夠票數支持。在這情況下,行政立法皆要決定是否採納原來最壞的條文。遺憾地,當局再次以履行國際責任為理由,不管株連效應的殺傷力,將原文納入草案。這個重要決定在不足一小時內由保安局局長拍板,立法會內多數支持通過,成為牽連廣泛的惡法。
保安局局長何嘗不知草案殘缺不全。就算法案已經通過,也有多項主要條文因為未有配套附屬法例不能生效,原因正是無充足時間審議。局方眼見尚有眾多事項爭議,臨危建議大刀闊斧減去部份條文,留待來日用提交附屬法例的方式再議;而部份嚴苛的條文,政府堅持通過,但承諾三個月後可以馬上檢討。其情急處,有如小學生趕交作文,不管內文有無犯駁,更不管是否切合世情。如此粗疏倉卒,已破壞了政府的誠信。
立法其中一個原則是要給巿民一個可預期的行為模式,無論大家同意規管的範圍與否,法例不能朝令夕改,令巿民因無所適從誤觸法例。故此立法要盡量嚴謹,避免因粗疏而頻生改動。
行政立法兩個機關在會上均承認,法例有多項條文可以在十月立法會重開時再度討論。既然今時今日已察覺短時間內有檢討的需要,加上法例的株連、強制檢舉的殺傷力強大,行政立法實應在法例恢復二讀之前,謹慎深入研究草案內容才進行投票決定何時生效。
嚴刑峻法殺人於無形,縱使可能只有半年壽命,立法者亦不應該讓粗疏的法例通過,不能讓它有半日遺禍社會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