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問:我於一九四二年出生,今年已屆六十,並已於半年前退休,我如何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但我的身份證只有出生年份,未有明確出生月份及日期,我如何才被界定達六十歲?需要辦理甚麼手續?受託人需在多少天內支付累算權益?
積金局答:根據強積金法例,成員年屆六十歲並已退休,可以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成員只須填妥提早退休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1)〕表格後,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連同填妥的申索表格〔表格MPF(S)-W〕一併交給受託人即可。
由於梁先生的身份證上沒有列明月份及日期,受託人會按他身份證上所載的年份最後一天來決定,按此計算,梁先生在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屆六十歲。假如梁先生曾為其出生日期作出法定聲明,受託人亦可按法定聲明上的出生日期,確定年齡。
申請人提交所有文件後,在一般情況下,受託人會在三十天內支付累算權益。
有關詳情及手續,請與強積金受託人聯絡及作出安排。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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