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四節:交易費用與選擇定律
讓我們回到本章第二節所說的履行定律,再深入一點地分析交易費用與監管問題。先從書本上所說的工資合約說起吧。工資僱用合約被書本簡化為以時間工資購買勞力,不論其他,合約結構是被漠視了的。
以量度時間作價,約訂的量與履行的量不會有大差別,因為量度本身就是監管,而勞力的收入以時間算,不現身就沒有收入是可靠的約束了。跟着的邊際相等分析也順理成章。問題是時間之量不等於生產之量。同樣時間,產量的或多或少,質量的或高或低,勞力合作的或順或逆,都是僱主頭痛的問題,要監管,有費用。僱員當然希望有時間薪酬而不用工作。很明顯,勞力市場的競爭越烈,其履行合約的意向越強,而監管(交易)費用就越低了。這裡指的競爭,主要不是競爭者多,而是競爭者的工作性質類同。
上述的履行定律,是我提出的關於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一定律。下面再提出的選擇定律(thelawofcontractualchoice),是合約與交易費用的第二定律。後者定律是說,合約的選擇越多,監管(交易)費用越低。當然,不同的選擇方向(後文解釋)會有不同的減低交易費用的效果,但任何一個方向都會協助因為競爭而減低交易費用。合約的選擇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或者生產的情況或其他局限不容許交易費用較低的選擇。政府管制是傾向於增加交易費用的。
先讓我們繼續以工資合約為例,來示範合約選擇的三個大方向。任何其他合約都有這三方面的選擇的。
(一)約期的選擇 合約的期限可長可短,而期限長短是合約雙方議訂的。從每小時算到終生僱用,兩者之間到期時可以終止或續約。約期長短的選擇,對監管費用的高低有決定性。短期合約有兩個用途。其一是「試用」。新聘的員工究竟是否適用,要有一段嘗試的日子。其二是較短期的可以較早解約,是約束工作行為的有效辦法。有其他競爭工作的人存在,工作散漫的知道可以被解僱而容易地有競爭者代替,散漫的行為就受到約束了。
但好些行業,被僱的需要時日學習或訓練,而這訓練性質是一家企業所獨有的話,訓練所得一般的用途不大,短期合約的工資若不高於市,較長期的合約就會被採用了。有訓練性的工作,如果訓練有一般用途的話,約期一般也不會很短,但工資會較低。訓練所得有一般性的用途,受訓是被僱者的知識投資。如果沒有政府管制,工資不僅低,甚至可能是負值。香港在中、日戰爭的前前後後,政府不管,學徒的工資要不是近於零,就是要替僱主做家務,或清潔場地等與訓練無關的工作。一年可達的訓練,因為學徒交不起學費而要作學徒三、五年:洗碗、掃地的時間比學習的時間多。
需要訓練的僱用合約比較長期,是節省交易費用的選擇。訓練是投資,約期太短雙方都沒有保障。如果訓練帶來的知識是一家企業專用(specifictraining),工資一般不會低於市價。但一般性的訓練(generaltraining),如上文所說的學徒訓練,工資往往低於市,有時甚至是負值。
但約期與工資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預,減少了節省交易費用的合約選擇。今天很多先進之邦,為了避免奴隸性質的意識,較為長期的僱用合約只約束僱主,不約束員工。另一方面,一些國家有最低工資的規限(二○○二年美國最低每小時六點九美元),阻礙了一般訓練學徒的合約發展。香港昔日的工業發達,學徒合約的盛行是功不可沒的。
短期合約可以減少監管費用,我們說過了,而長期的便於訓練,減少另一種交易費用。除訓練外,某些重於合作的生產,也是需要較長約期的。合作要協調,而合作慣了生產力增加。成功的研究實驗室或有口皆碑的樂隊,合作者的約期通常比較長。
(二)量度其他特質的選擇 除工資外,工資合約還可附帶佣金、獎金、小賬等,都牽涉到其他特質的量度而定的。這些量度有費用,但若採用了,監管費用會下降。很明顯,所有特質量度,是要衡量量度費用的增加與監管費用的節省,而在競爭市場中,加進佣金、獎金、小賬之類的安排,時間工資是會向下調整的。
八十年代之前的美國,餐館的侍應生收取的小賬(gratuity),可以算在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之內。於是,在客似雲來的高級酒吧或食肆,時間工資不僅低,而有些地方侍應生是要給僱主錢才能工作的:基本時間工資是負值。但到了八十年代,政府推行新例,法定的最低工資不能算小賬,糾紛於是時有所聞。餐館顧客把小賬交到侍應之手,而僱主則認為老闆也應該分享,或要與經理、廚房等員工攤分。在競爭市場中,侍應生不能持久地獲得高於另謀高就的收入。法定最低工資不算小賬,侍應生的收入有「租值」的成分,但其產權不明確,引起租值消散的糾紛。小賬滔滔的餐館的侍應搞工會是不難明白的。
這裡還要指出的,是量度費用過高而沒有選擇量度其他特質作價,監管費用會提升。政府機構一般被認為工作效率較低,中外皆然。以這裡的推理作闡釋,是政府機構有壟斷性,公務員通常只以時間工資算薪酬,而機構非私營,監管的意向是較弱的。這是說,政府機構的交易費用比較高。
(三)不同類別合約的選擇 時間工資合約只是幾類僱用勞力合約其中之一。有些行業的選擇比較多,有些比較少。例如工廠生產,時間工資合約之外還可選的有件工合約、分成合約、勞力租用廠房等安排。但在美國,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工會強力反對之後,件工合約在好些行業是不容許的。另一方面,因為量度件數的困難,好些工作不採用件工合約(見本章第六節)。
較多的合約類別選擇,會使交易費用下降,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較多選擇的本身會減低費用。其二更重要:不同合約的並存會有互相影響的示範作用,約束着競爭者的守約行為。例如一個製造行業的勞工有時間工資與件數工資兩種合約的並存,一個小時每工人大約可產出的件數,行內皆知,那麼以時間算工資,勞工的散漫行為就不容易遮掩了。監管費用於是下降。
現在讓我們轉回佃農分成合約,來示範本節所說的競爭定律。佃農分成被傳統視為無效率,是因為分成是一個百分率,農戶的收入是以約訂的百分率乘以收成的總量。這樣,農戶的勞力投入不是以時間算價,而是投入多少,由農戶自己決定。工資合約以時間算價,勞力時間是會交得準的,但產出如何則要監管。佃農分成,沒有產出佃農就沒有收入,所以地主不用擔心農戶工作時只是裝模作樣。問題是勞力的收入不是以時間作價,如果勞力自由選擇,其時間投入之量會因為地主分成而減少了。地主的分成率越高,農戶的工作時間投入越少。這傳統的看法我在上一節已指出其謬誤,這裡不重述。
這裡我要以修改傳統之見來示範本節的選擇定律。我要說的主要是三點。第一,佃農的約期一般是季節性的,可以不斷地續約,但每次大收割後合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那是說,若佃農租用農地的產量明顯地低於他戶的,能獲續約的機會不高,而被解僱在市場的信譽有不良影響。第二,地主不僅有其他類別的合約可以選擇,而更重要的是佃農分成合約與固定租金合約在市場是並存的。這樣,地主不僅可以選用固定租金合約,而後者的存在與產出的示範,會使佃農知所適從,其勞力的投入不會明顯地低於固定租金合約的。第三,上一節提到的,如果佃農勞力投入的減少使佃農的分成收入高於時間工資,多出來的無主租值在競爭下不能存在。從本節的推理看,佃農應該付出的勞力投入,其監管費用會因為有競爭與其他合約選擇而減少。
結論是明顯的。交易費用的存在會影響行為,但倒過來,競爭的行為會影響交易費用。這是說,一方面交易費用有決定性,另一方面交易費用是被決定的。其他因素不變,競爭會使生產成本下降。推高一層,競爭也會使交易費用下降。本節提出的第二定律,是合約的選擇會協助競爭減少交易費用。大致上這選擇有三個方向,每個方向都有減少交易費用的用途。然而,這些方向的彈性往往受到政府的左右,又或者因為生產的性質而缺乏了選擇的彈性。
比較交易費用的高低,我們當然要從同樣的產出或同樣的資源使用來衡量。比較生產性質不同的交易費用對解釋行為沒有幫助。市場合約以私有產權為局限基礎,而合約是參與各方同意的選擇。說合約有選擇可以減低交易費用,並不是說被採用的合約是交易費用最低的。我說過了,人若言而有信,交易費用會大幅度地下降。但因為自私而失信,其引起的交易費用無可避免。合約的選擇與競爭的壓力可以減低交易費用,但不可以改變自私的基本行為。
這裡更要指出的是卷二分析過的香港玉器市場的例子。該市場因為玉石原件不切開才出售,訊息費用奇高,而訊息費用是交易費用其中一項。把原件切開才出售,訊息(交易)費用會大降。有競爭,玉石是私產,有不同合約的選擇,為什麼玉石原件刻意地不切開而增加訊息費用呢?
我的答案,是觀玉石原件之外而猜其內的知識,是多年學習投資而得的私產,其應得的回報是不會在競爭下消散的。我是專家,你可能也是專家,玉石原件是我的,你要我切開才賣給你很容易:先給我一個開石價,開石後你買不買也是要付的。這樣的議價有發生,但不多見。這是因為有不對稱的訊息,訊息本身不容易訂價。大家知道訊息不對稱,要知道誰比誰知得多不容易,而要知道相差多少,或誰的知識比較值錢,就更困難了。
在私產局限下,選擇合約安排以減低交易費用為原則,可以成立——上述的第二定律可以成立——但推理時要很小心。推上一層,產權制度也是安排。然而,選擇產權制度交易費用較高的情況,歷史上屢見不鮮!這可能是經濟學最困難的問題,本卷第七章會嘗試找答案。
(《經濟解釋》之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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