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住赤柱千萬元豪宅的闊太石少芬,涉嫌以掃帚棍、㩒釘及剪刀等虐打傷害家中菲傭,去年被裁定兩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成,判監七個月。
高等法院法官昨日駁回石少芬上訴,維持原判定罪,刑期則酌減為入獄五個月。
暫委法官麥明康判決指出,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菲傭事主的證供及傷勢,絕對有權否定辯方醫學專家指菲傭傷勢另有起因的講法,定罪並非不公平。
而石少芬虐打菲傭的手法殘忍,又未表示悔意,即時監禁無可非議,但石婦犯案時婚姻失敗兼出現心理問題,此等求情因素未充份反映在刑期上,因此批准減刑兩個月。
三十七歲的石少芬,被裁定於去年二月九日及十一日,在赤柱豪宅內對二十四歲菲傭拳打腳踢,又以掃帚棍打菲傭頸部,㩒釘刺肩及利剪刺皮肉等手法虐待菲傭。
案件編號:HCMA112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