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晉發財務公司於九七年貸款四百萬元予台灣商人,收取逾九百卡碎鑽作抵押,警方懷疑該批鑽石涉及詐騙案,九九年撿走鑽石直至調查完結近兩年才歸還,財務公司不滿警方採「拖字訣」,興訟向警務處長索償一百萬元,高等法院法官昨裁定警方延誤交還鑽石,無理據為己有,但財務公司未能證明損失,因此僅獲警務處長象徵式賠償一元。
暫委法官馮驊在判詞指出,九九年二月警方完成刑事調查後,財務公司有權即時取回碎鑽,警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尋求法律意見,雖然曾有十二名鑽石買家聲稱物主,但未有向警方興訟,警方申請互爭權利訴訟求確定物主,決定及法律意見均錯誤,法官指警方於九九年四月正式通知終止調查後,仍扣押碎鑽屬違反物主權益,因此裁定財務公司勝訴。
不過,法官拒絕財務公司要求以碎鑽抵押四百多萬元貸款的價值,來衡量延誤歸還的損失,故只可獲一元象徵式賠償,訟費另行聆訊決定。
案件編號:HCA70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