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兩度工傷僱主逾期不報

員工兩度工傷僱主逾期不報

有工傷僱員於意外發生後即向僱主報告,並要求向勞工處申報,但發現僱主逾時不報,恐個人權益受損。僱員即自行向勞工處投訴及追討,始得回應得補償。

署名「蘋果讀者」的技工投訴指,其去年中受僱於凌豐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任職消防系統工程技工,須到不同地區進行系統工程,平日毋須每日返回公司簽到,故遇有病假均會於事後補交證明文件。今年三月,他於一個屋苑冷氣房檢查消防滅火筒時,頭部撞到房內石屎槽底的鐵箱引致流血,被送醫院診治及縫針,獲醫生批出三天病假。於醫院期間,他已即致電公司滙報及請假,並要求公司呈報工傷。

有逃避責任之嫌
四月二十四日他又於工作時,因搬動工具被撞傷手腕,致有瘀痕及手部活動受影響,即通知公司及上司請病假,翌日求診,醫生指其手筋拉傷及發炎,須暫停工作。他即致電通知公司請工傷病假及要求向勞工處呈報工傷,但公司指須待其病假完結後才可報工傷。他自行向勞工處查詢,卻指僱主須於僱員工傷十四天內呈報,故疑公司有意逃避責任而不為他呈報工傷事故。
自此,他多次向勞工處查詢,皆獲悉公司根本未有為其呈報工傷,故於五月十七日自行向勞工處申報,以保障個人權益。其後勞工處向公司發信要求盡快申報,公司才於五月二十九日填報。
再經翻查,始得悉原來公司未為其三月發生的工傷申報工傷,有逃避責任之嫌,甚感不滿。

公司稱一時疏忽
讀者指,兩次意外發生後,他自行向勞工處投訴及申報,公司才陸續向其發放工傷期間的人工及拖欠的墊支車費。「如果唔係我窮追不捨,攞番應得權益。唔知會俾公司拖到幾時!」且公司近月常延遲發放薪金,又不作事先通知,一眾員工只敢怒不敢言,而他幾經爭取才討回應得薪金,故感公司欺善怕惡,你唔出聲就蝦得就蝦。」
凌豐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回應,有關僱員三月發生的意外,未向勞工處申報是一時疏忽,絕無刻意隱瞞及逃避法律責任。而四月之工傷意外發生當日,其上司及同事均未得悉意外經過及時間,翌日才從電話得悉此事,即向他要求索取醫生證明書,但他答覆病假完結後才補交,其間亦未有提及意外經過,故當一般病假處理。至五月二日,他遞交證明書時也未提及意外便離去,故難以跟進;於收到勞工處通知後才知意外經過及作出申報。
另該公司於三月開始因財務上遇困難,所以過去數月未能依時發放工資,實非故意。 (○六一一四二)

意見:加強檢控遏止剝削
勞工處回應,就上述個案,該處會繼續跟進。發言人指,法例規定,僱員如因工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必須於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否則可能屬違法。
勞工處於接獲有關工傷申報後,才可處理工傷補償程序,交由評估委員會判傷,裁定有關僱主是否須就該員工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作出賠償,或支付期間薪金。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指,現行法例雖已強迫僱主應為工傷意外員工申報,但勞工處仍有需要加強檢控,「見一單告一單」,以遏止僱主不報工傷而令有關員工被剝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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