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駿
筆者上周二在本報指出:只要一日不實行新股全流通,則國有股流通問題的歷史舊債便愈積愈重,中國內地股市的市場化規範化進程便會受阻。中國當局將國有股在內地股市減持與通過其他市場或方式減持相區別,已走出了正確的一步,接下來應將國有股減持與國有股及其他法人股流通相區別,盡快讓新股先實行全流通。問題是,目前中國內地股市是否具備了新股全流通的條件?
中國當局在宣布停止在內地股市減持國有股的同時,繼續保留在海外發行上市時減持國有股的安排,其解釋是:「在海外成熟市場上,沒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認知慣性。法人股流通是其持有者天經地義的權利,公司股票價格的形成已經考慮了法人股可隨時進入市場流通的預期,因此減持不存在重大障礙,不需要停止。」換言之,中國內地新股若欲全流通,則內地投資者必須克服法人不可流通的認知慣性,否則,即使全流通的法人股(包括國有股)不會都進入市場流通,但也會引起市場恐慌而令股價急挫。問題是,如何才能克服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認知慣性?
回答很簡單:必須先有法人股可以流通的事實,才能克服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認知慣性。所以,關鍵在於如何設計新股全流通的方案,使投資者相信,即使法人股(包括國有股)都有資格流通,但也不會在實際上都進入市場流通。以香港等海外成熟證券市場而論,上市公司大股東長期持有公司股票而不進入市場流通的現象司空見慣。所以,這些市場上的投資者一則沒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認知慣性,再則不會擔心所有流通股都會湧入市場而令股價受壓。
為了增強中國內地投資者對於流通股不會全部進入市場的信心,中國當局在最初階段宜規定新股可以全流通但是大股東必須在任何時候持有不低於某一百分率的股份;大股東若欲出售控股權,則必須以配售或協議轉讓的方式,從而,不僅在實際上「凍結」相當一部份可流通股,而且避免短時間法人持有的股份大量湧入市場。
換言之,有關方案既需要幫助中國內地投資者樹立法人股可流通的認知,也需要顧及新股全流通可能帶給內地新興股市的擴容壓力以維護股價相對穩定。方案能夠達致這兩個目的,新股全流通便指日可待,中國內地股市在與國際市場接軌上便邁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