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權力制約機制的設想

建立權力制約機制的設想

中共將於今年秋天召開十六大,其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是政治體制改革。本文為中國著名學者曹思源先生今年較早前在中共中央黨校刊物《理論動態》發表的文章,本報現摘要刊出。五十六歲的曹思源,因極力推動國有企業破產,有「曹破產」之稱,亦曾參與草擬國內的破產法,是國內著名的獨立經濟學家之一。他早年師從經濟學家于光遠,曾任職於國務院,八八年「下海」創立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自任所長至今。

江澤民在去年的「七一」講話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這是以改革的精神推進黨的建設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所謂權力制約,主要是決策權、執行權、紀檢權的相互制約,而制約的前提,是這三種權力要適當分開。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決策權歸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實際情況是,各級黨代表大會五年才開一次,發言、投票後,代表各自回家,基本不再起作用,黨代表大會也不存在。於是,黨的決策權落到了各級黨委手中,黨委本是各級黨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但由於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均形同虛設,所以幾十年來,黨委實際上是自己決策、自己執行,大權獨攬。
紀律檢查權本來也是與同級黨委的執行權分立的。按黨章規定,兩個機構理應平衡,但現在規定紀檢委受同級黨委領導,使其難以對黨委實行紀律檢查,大大降低了紀檢工作的效率。這是懲治貪官污吏工作長期滿足不了人民群眾要求的重要原因之一。概括起來說,目前黨的領導體制中的主要弊病是:
(一)黨委及其主要領導人的權力過於集中,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
(二)黨的決策機構虛置,難以保證決策程序的規範性和內容的科學性。
(三)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格不到位,紀檢權被置於黨務執行機構下,難獨立發揮作用。
為了保證中國共產黨長治久安,為了使黨少犯錯誤,黨內領導體制必須分權制衡。黨的決策權、執行權、紀檢權應當相互制衡。

「議行」不應合一
建議縣以上(包括縣、下同)各級黨代表大會分別選舉產生三個機構:黨代表大會主席團、黨的執行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中心。它們各自的職責簡述如下:
(一)決策權。縣以上各級黨代表大會實行黨代表常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和專職專薪制。為提高效率減少支出,黨代表人數要適當減少,約三十人左右。
(二)執行權。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縣以上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在人數和職權上大體相同於目前各級黨委常委。目前各級黨委的領導權實際上就是由常委掌握。
(三)紀律檢查權。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黨的紀律檢查中心。紀檢中心主要職責是對同級黨的領導幹部進行紀律檢查;同時領導屬下各級黨的紀檢中心的工作。
各級紀檢中心向同級黨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重大問題可以向上級直至中央紀律檢查中心報告。三個機構的成員也不得互相兼職,黨代表大會的代表或其常設機構中的成員,如果有人被選舉或聘任為黨的執行機構、紀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則應辭去在黨代表大會的工作,以免角色衝突。
此外,黨的執行機構也非單方面接受決策機構的監督和制約。在執行工作中如果發現決策有誤或不甚完善,可以對決策機構提出抗辯,並提請下一次黨代表大會重新審議。
在決策權與執行權合一的體制下,中共中央在執行「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決策的過程中,即使發現餓死了許多人,也不願意修改「三面紅旗」的「偉大決策」,反要打擊對「三面紅旗」有意見的同志,以維護中共中央及毛澤東「英明決策」的面子。這就是「議行合一」的悲哀。
如果當年中共「八大」落實了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立,毛澤東只能在中央決策機構或執行機構擔任其中一個機構的領導職務,文化大革命每兩個月一次必須接受全國黨代會的審議的話,動亂能持續十年之久麼?
曹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