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工程毀車拖延一年卸責

房署工程毀車拖延一年卸責

有房屋署轄下停車場租戶,因停車場天花工程失誤,致汽車受損而作出追討,但房署跟進一年後才指其索償對象出錯,着自行向管理公司追討,令租戶不滿。有房屋委員斥房署將管理工作外判後,連自己責任都矇查查。

林先生為大埔廣福邨停車場租戶,去年八月進行天花維修工程時,因石屎塌下,致其座駕前車冚凹陷,他自行交車房維修,花費逾二千元。

房署拖延被人踢爆
林先生於事發後即向房屋署投訴及按指示呈交文件索償維修費二千元,房署職員表示會跟進,並將其索償個案交公證行評估,可是一直無下文。
他多次聯絡負責跟進的房署職員,均指個案已交公證行,着其耐心等候結果。可是當他自行向公證行查詢時,公證行卻指房署尚未提交有關資料,致延誤處理,林先生對房署拖延處理大表不滿,但亦只好無奈地等待賠償。
等待了接近一年,林先生最近終收到房署函覆,但內文引用他與房委會所簽署的租約條款,包括「停車場的車輛、車上配件或車上物品如有損毀,房委會概不負責」,又稱,「你應慎防車輛被竊」等,故房署並無賠償責任,着其自行向停車場管理公司索償。
林先生看罷覆函大感憤怒,「佢哋處理咗一年,先至話我索償對象出錯,叫我自己問管理公司,而且信中所講嘅條款,同今次個案完全唔同,我又唔係俾人偷車,只係佢哋工程失誤,佢哋不但冇為自己的錯誤負責,反而話我冇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架車,簡直係惡人先告狀。」
房屋署發言人承認,停車場維修天花剝落工程由房署負責,而事發後收到林先生的索償申請,已即時交公證行跟進。

搜集證據長達一年
發言人稱,由於停車場已由管理公司承辦,而管理公司亦有買保險,故認為林先生應自行向管理公司追討。至於何以需時一年才知道「責任誰屬」,發言人解釋,「因為要搜集證據,所以耐咗」。
發言人指,房署亦體諒到若要林先生再就事件自行向管理公司追討會帶來不便,故此如果管理公司最終批出的賠償金額不足二千元,房署會考慮是否再作賠償。(○七○九四七)

意見:灰色地帶應界定
房委會委員兼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批評,事件正反映出房署將屋邨及停車場管理外判後,管理責任誰屬的灰色地帶迄今未弄清楚,「連自己都烏吓烏吓」。
由於工程由房署負責,「房署都以為有責任,而將索償事宜孭上身」,接受事主投訴及跟進。他認為,房署應吸取教訓,清晰界定管理責任上的灰色地帶,「唔好再連自己管乜都矇查查」;而事主更可就事件為他這一年來帶來的困擾向房署要求賠償。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停車場租戶如遇上此情況,最好同時向房屋署及車場管理公司提出索償,再由兩公司的公證行自行判斷責任誰屬,以便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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