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通行出版有限公司,答辯人為香港中國新聞出版社有限公司,涉款為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元。
根據入稟狀,通行出版社董事長施子清於九六年七月時,與同行會面得知,中新社為配合香港九七回歸祖國的宣傳活動需要,經中央政府批准,由新華通訊社聯同中新社在香港出版大型畫冊《香港——跨越九七》,中新社有意交由愛國港商投資合作出版。
稍後,施與中新社代表賴祖銘洽商,雙方口頭協議由施出資印刷五千冊,各自包銷二千冊,賴承諾負責內地包銷,餘下一千冊送贈港府、新華社北京總社及香港分社,由雙方共同負責送贈之成本費用。
九七年一月時,施與中新社社長王瑾希簽署合作協議,內容雖無提及包銷安排,但施認為出版經由國務院港澳辦、新聞辦及僑辦所批准,「其威信毋庸置疑,殊非一般之普通項目」,其間中新社「又從來沒有反口不認該口頭協議」,故同意簽署。
惟九八年五月,出版社兩次開出發票要求付款,但香港中新社延至九九年初回信否認包銷責任,並透過律師通知已盡最大努力售出三百二十冊,反指事件「拖延極久」,要求出版社回收餘下畫冊及承擔損失。
案件編號:DCCJ4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