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日報》被控其中三天的副刊所登特寫及相片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罪名,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被告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三項傳票指被告分別於去年十二月十八日、今年一月十五日及三月二十五日的《蘋果日報》第G1及G2版所刊特寫及內容,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的格式。 案件編號:ESCC4562-6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