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我為一間公司東主,每年六月財政年度完結時,便會計算全年盈利,並在七月向員工發放花紅。我曾答應一名在六月中離職的員工,按比例計算花紅給他。我想知道僱員離職後發放的花紅,是否需要計算作有關入息?應如何作出供款?
積金局答:有關入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予僱員的服務代價,故花紅亦屬於有關入息。
倘若僱員在中止受僱後獲發放花紅,張先生應將該筆款項計算在發放花紅時所屬的供款期(糧期)內,並以$20,000及$4,000為有關入息的上下限計算供款。張先生扣起僱員的供款部份後,須連同僱主的供款部份,一併交予計劃受託人。
張先生通知受託人其僱員離職日期時,可知會受託人該僱員還有一筆花紅有待發放,以便受託人在處理僱員帳戶時能作出有關行政安排。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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