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分析有一個困難,那是合約分成是一個百分率,不是經濟學者慣見之價。這含意着佃農合約中必定有其他條款才能成事,而這條款的約訂是佃農勞力與土地租用的比率。
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第三節:佃農理論的發展
一時大意,沒有澄清本卷的名目——《制度的選擇》——的簡單意思。這裡說的制度或合約安排的選擇,不是指選哪種安排比較好。好不好是倫理或價值觀的問題,與經濟解釋扯不上關係。這裡說的「選擇」是為什麼某些安排被採用,某些不被採用,而更困難的是為什麼制度或安排會轉變。在經濟學的範疇內,人的所有行為都是選擇的結果。因此,所有觀察到的制度或安排的解釋,都要從選擇的角度來處理。當然,有些非選擇性的經濟分析,例如老師艾智仁(A.A.Alchian)於一九五○年發表的《莫測、進化與經濟理論》,精彩絕倫,非讀不可,但那是說漫無目的與選擇性的行為在適者生存下沒有分別。在科學方法上,說行為是選擇使然是經濟學的習慣(convention)假設,是我這本《經濟解釋》從頭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筆以製針廠為例,示範專業生產(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產量數百倍。我補加了專業的知識累積,可使產量的增加以千、萬倍計。但專業生產是要交換的。市場是私產制度下的交換(交易)形式。市場交易是需要合約的。然而,在私產市場下,無效率或有浪費的合約安排是經濟學傳統的大話題,雖然合約的分析是這傳統忽略了的。
奇怪,無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約安排起自史密斯,雖然他沒有從合約的角度看。他是從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為制度也是安排。以農業為例,他指出古時的奴隸制度最無效率,因為奴隸喜歡吃越多越好,工作則越少越妙。於是佃農(與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隸制。史密斯認為佃農制度也不善,因為收穫分成等於地主抽稅。他說教會抽稅百分之十也有明顯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着說,比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漸代替了佃農制度,因為農戶交了租金後,不用分成,盡取租金之外的剩餘,生產意圖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認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處,因為租期不夠長,農戶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認為近於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這後者制度是英國獨有。是的,史氏認為英國的農地租用安排是歐洲最先進的。佃農制度當時在法國盛行,而英、法在歷史上互相敵對,英國比法國先進是英國學者的傳統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見,對後來的影響甚廣。我曾經提及,史密斯對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適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農地制度的演進,其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理念就極為明顯了。這理念影響了達爾文(C.R.Darwin,1809-1882)的生物進化論與黑格爾(G.Hegel,1770-1831)的辯證法唯物論,而後二者影響了馬克思(K.Marx,1818-1883)。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將會被共產主義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斷,而史密斯的制度演進與達爾文的生物演進則是事後回顧的。那是說,後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農地使用制度的演進回顧,絕非史實,全盤錯了。歷史上沒有證據佃農代替了奴隸;英國本土從來沒有佃農制;佃農分成不僅今天還存在,而分成合約在零售行業、出版行業、發明專利租用、石油工業等,今天是普遍採用的。
我認為英國的傳統沒有佃農制度,主要是他們早期的貴族領地租用制(manorialsystem)演變成為終生租用制(leaseholdwithaleaseforlife)。在終生(或家族終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貴族地主不能按預訂的租期解約。這使監管佃農履行合約的費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於是被選擇了。
史密斯把佃農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稅,因而無效率的分析,還有兩個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稅者的私產,其使用要不是抽稅者無權過問,就是有權過問也懶得問,因為抽回來的稅不是私人的。這裡更要指出的,是產權是制度安排,合約也是制度安排。市場的合約安排是以私產安排為基礎的。論生產效率,我們應該從產權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約的安排。私有產權包括自由轉讓權,我說過了,而自由轉讓權是包括合約安排的自由選擇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個微小的忽略,嚴重地誤導了後人。他說佃農分成是百分之五十歸農戶,五十歸地主。這可能只是例子,但後人卻認為是一般性的實際規律,以致米爾(J.S.Mill,1848)認定佃農分成是風俗習慣,不能以經濟理論分析。後來馬歇爾(A.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經濟學報》的首任編輯,其一八九四年創刊的第一篇文章,是關於法國的佃農制。作者H.Higgs只調查了一個農戶,其分成率竟然剛好是五十、五十!雖然Higgs指出這分成率在真實世界有變化,但他還認為主要是風俗習慣決定的。
一傳十,十傳百,無意的誤導害人不淺。作為學生習作,我的佃農理論是由市場競爭與農地的肥沃程度、地主與農戶的土地投資等決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國經濟學報》,老編竟然說雖然文章不錯,但評審者堅持分成率是風俗決定的,不放棄市場的決定就不能發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莊遜(D.G.Johnson)。這位農業經濟大師於一九五○年發表的佃農分析,其結論脫不了傳統的「無效率」。但莊遜是知道這結論是有問題的,只是方程式來來去去還是那樣說。他後來告訴我,當年推不出滿意的結論,是因為所有傳統之見都說分成率是五十、五十,習慣不變。他讀到我論文的附錄,一九三二年中國二十二個省份、七個農地級別的佃農合約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嘆息那所謂風俗習慣的無稽!
傳統的佃農分析,是農戶的勞力投入,在均衡點上勞力的工資等於農戶分成的邊際收益。這是政府抽稅的分析了。有兩處大錯。其一是農戶的勞力投入低於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遠低於固定租金的合約安排。但地主是有權採用後者合約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約安排為什麼地主不採用?其二是佃農的勞力投入低於固定租金合約或工資合約,農戶的分成所得高於另謀高就可得的工資。這是說,農戶有多了出來的租值收入,但卻不是地主,而在競爭下無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農理論的基礎簡單而傳統:局限條件是
(一)土地是私產;
(二)農戶要競爭,地主也要競爭;
(三)農戶的分成所得在競爭下等於另謀高就的工資;地主的分成所得等於另找租客的租值。與傳統分離的,是我讓分成率由市場的競爭決定(廢除風俗習慣之見),而每個農戶租用的土地面積也是由市場競爭決定的。
有了明確的局限條件與分析架構,推出理論本應易如反掌。但佃農分析有一個困難,我要苦思兩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約分成是一個百分率,不是經濟學者慣見之價。這含意着佃農合約中必定有其他條款才能成事,而這條款的約訂是佃農勞力與土地租用的比率。後來在芝加哥大學找到的十多份中國佃農合約版本皆如是——那是說,土地與非土地的生產要素皆約訂。
以勞力(或非土地生產要素)之量使農地的平均租值達最高點,租出給一個農戶的土地面積就決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產量。這樣,佃農合約的生產效果,與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約、僱用農工合約等的生產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勞力的邊際產值等於勞力另謀高就的工資,而土地的邊際產值等於土地的最高平均租值。邏輯上這些結論不可能錯,問題是不同的合約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費用,而我們也要解釋,為什麼在產權與競爭局限相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合約安排的並存。
(《經濟解釋》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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