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五周年前夕,副總理錢其琛接受香港傳媒專訪,一再提到香港要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在回答記者詢問時,也說香港應盡快為第二十三條立法。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香港有責任立法落實第二十三條。
由這些談話看來,為第二十三條立法似是中央政府頗為迫切地要第二屆特區政府完成的任務了。
錢其琛說,第二十三條立法,不是針對香港人,不是限制民主,不是針對香港居民裏面一些發牢騷、說怪話的人,而是限制反對國家、反對中央政府,要顛覆,破壞統一,他說,「這些我看香港一般人是不會幹的,你們還要做生意,搞甚麼顛覆呢?」
但觸犯刑律,錢其琛等就可以說他們不是「香港一般人」了。如果所有香港人都不會有的行為,那麼定這樣的法律豈非多餘?
事實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九八九年「六四」以後,由於上百萬香港市民上街反對中國政府「屠城」,高呼「打倒李鵬」,《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才在原有的草案之上,加上去的。原有草案與此相近的是第二十二條,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六四」以後,將第二十二條修訂為第二十三條,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從第二十三條的文字看來,與新聞自由有關的,有「煽動叛亂」與「竊取國家機密」這兩項。任何批評中國政府的言論,都可以被指為「煽動叛亂」。而根據美國新聞界名人丹尼爾.蕭爾(DanielSchorr)在自傳中寫的他一生篤守的信條是:「你絕不能依賴政府提供給你的消息,你必須親自挖掘藏在後面的、政府想要掩蓋的事情。」依此信條,新聞界不可避免地會陷入「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的陷阱。而與全球化有關的,就是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活動及與香港政治性組織聯繫了。
第二十三條,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人權法的敍述是相矛盾的。香港遲遲沒有將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原因,主要是擔心根據所定法律而提出的刑事訴訟,很可能被香港法院以第三十九條為據予以推翻。因此,估計第二十三條立法,會盡量模糊,給執法機關以較多酌情權,目的不是要真的起訴,而是要起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