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不能做生意

破產人不能做生意

根據本港的破產條例,破產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其銀行帳戶,宣布破產後,只可在自己名下物業居住最多一年,之後需交由接管人處理,而所屬破產人的財產亦會交予受託人處理。破產後的所有收入要交與受託人,由他決定其每個月可支取的生活津貼。
破產人不能從事商業活動,不得擔任公司主席,也不能隨便再獲信貸,亦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而借貸更要向受託人申請,金額不能超過一百元,並要表明自己已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