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調查趨勢顯示今年公務員薪酬該削減一點幾至四點幾巴仙,數字比我預期小。我認識許多朋友,過去一年薪水減了百分之十,有些更被裁員。
我身為公營機構職員,面對日益增加的工作壓力,也認為減薪是合理的,甚至再多一、兩個百分點亦可接受,因為政府的財政有龐大赤字,長此下去必影響香港穩定。
然而用立法手段來減薪,我卻反對。從傳媒的報道我得到這樣的訊息:如果政府單方面減薪,公務員以「合理期望」為由控告政府,政府很大機會敗訴;因此,政府必須立法來保證減薪大計順利執行。
這是一個頗嚴重的道德問題。如果政府預計打官司會輸,即是說單方面減薪在現有法律下是違法的;政府於是更改法律,令減薪合法;是不是等於以立法手段作違法事情?
立法減薪另一後果是嚴重破壞公務員和領導班子的互信。今天可以立法減薪,明天不可以立法取消退休金嗎?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甚麼都用陰謀論來揣測對方,新政策推行時便事倍功半。
政府想公務員減薪,立法以外別無他法嗎?大家都是明理的人,如果你要我簽紙自願減薪,其實我是樂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