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醫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凡經營一所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須向衞生署註冊;如有關機構只提供門診服務,則須符合法例第343章《診療所條例》,這條例包括註冊或表列的中醫在其執業過程專用的處所。如違反有關條例,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千元,如第二次觸犯可罰款一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禁止或限制發布的廣告涉及的疾病或病理情況,若違反一經定罪,可被罰一萬元,而第二次再被定罪,則可處罰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就中醫註冊、中藥業者的領牌、考試和紀律、中成藥的註冊制訂規管措施。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已制訂表列中醫名單,由今年三月一日起非註冊中醫或非表列中醫人士均不能作中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