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草案越趕工越出問題。其中一個重大問題是,草案賦予行政長官及保安局局長極大權力,火速凍結懷疑是恐怖分子財產,隨後甚至加以沒收,忙中當然會有錯,但一旦錯誤凍結或沒收資產,令無辜者蒙受可能極大的損失,政府卻不用賠償分文。這樣違反市民基本權利的惡法,立法會怎可以通過?
為了爭取議員同意在七月十日通過草案,讓保安局局長可以交差,政府不得不作出讓步,加入賠償條款,但一看之下,卻原來有等如無。蒙受損失的市民不但要證明自己完全清白,同時還要證明政府有嚴重過失。即是政府弄錯了不用賠償,就算疏忽大意沒有顧及市民權利也不用賠償,必須要受到損失的市民證明政府有重大過失,才能得到賠償。這麼苛刻的條件,試問誰能達到?
更何況這類事件,一般涉及外地情報,普通市民,哪有能力舉證證明情報有沒有問題、政府該不該採取行動?但賠償條款訂立了,不向法庭申請,或申請不成功,就怪不了政府!
草案更基本的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以至「恐怖分子」、「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及「恐怖分子財產」的定義過寬,無限地擴大法網,令更多組織和人士及他們的資產可能遭草案中種種嚴厲對待,更令無辜的第三者因有人被懷疑及資財被凍結而受株連。
香港特區無疑應履行國際義務,盡快完成反恐措施,但這不等於為了趕上九一一周年紀念,我們就要胡亂立法,為禍無辜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