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國藥物被轉售了

貧國藥物被轉售了

陶 飛

知識的產權與其他實物的產權很不一樣。你穿了一件衣服,我便不可同時穿你穿的那一件衣服;經濟學認為這樣對衣服的產權可以保證有效率的資源配置。而你懂得一加一等於二,並不妨礙我使用同樣的數學公式。在這種情況下,對這數學公式的產權,便保證資源配置沒有效率。
自然,這是假設知識已經存在。儘管在知識已經存在了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失效,但在知識還未存在時,知識產權卻可以鼓勵企業和個人投入資源,發展新知識,以圖享受知識產權所保障的壟斷得益。因此,知識產權從來都是相對的。
藥物的生產牽涉知識產權。藥廠花費巨大成本開發新藥,當藥物開發後,生產藥物的成本微不足道。沒有對藥物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藥廠便沒有動力開發新藥。但藥物關乎生命。當貧困的發展中國家飽受疾病煎熬,而藥廠卻堅持以高價售藥,以致這些國家由於買不起藥而有大量人民病死,藥廠因此被指麻木不仁,甚至被指摘進行種族滅絕。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對藥物的知識產權有豁免。面對嚴重衞生問題的貧困國家,可以透過強迫專利(政府在未得到擁有藥物專利權的藥廠同意下授權另一家本地藥廠生產同一藥物),或平行進口(可從較便宜的供應地方進口專利藥物)去解決問題。去年在多哈通過的「多哈宣言」,責成TRIPS在本年底前找出辦法,解決未能有效援引TRIPS豁免條款的貧困國家得不到藥物的問題。

價格歧視難實行
藥廠是否必然反對發展中國家以低價售藥?經濟學裏有所謂「價格歧視」,即廠商在不同市場,會以不同價格賣出相同的商品,而價格的高低則視乎需求彈性。富裕國家付得起錢,售價便高;貧困國家付不起錢,售價便會低。這樣做並不是廠商有良心,而是利潤極大化考慮的結果,藥廠確會以低價向貧困國家賣藥,甚至以捐贈形式獻藥。
但是,實行價格歧視的前提是不同市場須截然分開,即以低價賣出的商品不能以高價在另一市場轉售,否則在這市場的顧客便只會購買轉售貨。
價格歧視本來可以解決貧困國家得不到藥物的問題,但藥物轉售的可能性卻使價格歧視不能實行。轉售可能是從貧國轉售到富國,也可能是從貧國的公共醫療系統轉售到這些國家支付得起高價格的私人醫療系統。而藥廠以低價向貧國賣藥或獻藥,當中的藥物都是在富國沒有甚麼需求的,因此藥廠不會因而有重大損失。
有看法認為藥廠以高價在富國賣藥已足夠,打破藥廠對藥物在貧國的專利不會影響藥廠發展新藥的動力,因而貧國強迫專利與平行進口等不承認藥物專利做法,應該完全得到承認而免受藥廠法律訴訟。不管這種貧國立場會不會被由富國主導的世貿組織採納,但是貧國限制藥物專利的做法,客觀上卻迫使藥廠向貧國減低藥物售價,即迫使藥廠實行價格歧視。
藥物轉售使價格歧視不能實行,但卻不是絕對的,只要轉售量不大即可。當然,還是要找出限制藥物轉售的機制,以及解決由此引起的一些技術問題,例如藥廠向貧國以低價售藥,嚴格來說是違反了世貿的反傾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