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高官,向誰問責?」這個問題,一直是辯論高官問責制的一個焦點。新官上場,各自表述,其中有人清楚表明,若遭立法會通過不信任動議譴責,就會辭職。
這當然教人尊敬。另一些新官現階段不清楚表態,也毋須遽下斷論,大可給他們一些時間考慮,但最費解的,卻是董建華本人的態度。董特首不止一次向記者表示,問責高官有過失,他就一定會採取行動要他們走,絕不猶豫,令人奇怪究竟他怎樣看待自己和問責官員之間的關係。
先前宣傳問責制如何吸納人才,就不住強調人才難得,須重金禮聘,三顧草廬;如果是這樣,特首與他禮聘得來的高官,應是以同僚看待,互相尊重,怎能出到有過必炒之類的說話?假如美國總統或英國首相在宣布內閣任命時說出這樣的話,公眾必會覺得這個總統或首相自大無禮,同時也會看低這些甘於接受這種看待的內閣成員。
不幸特區高層完全沒有公職文化,不明公職職位高低,一律都是公僕同僚。「老闆、夥計」心態瀰漫,還要是最低格的那種,有過是夥計,有功歸老闆,夥計做錯了要馬上「炒魷魚」,叫他捲鋪蓋,老闆是出錢請夥計的,當然不會做錯,出了錯,得罪了客人,都是教夥計拖累的。市民問,高官向特首問責,基本法要行政機關負責,特首需向立法會、向市民負責嗎?高官遭譴責也願意辭職,董建華願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