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問:我獨資經營一間時裝店,聘有一名僱員,由於近來經濟不景,生意未如理想,將會結束營業,並決定找一份工作。如我已以自僱人士身份加入強積金計劃,亦為有關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在結業時須如何處理強積金行政手續?而當我成為僱員後,是否需要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如何處理其累算權益?
答:作為僱主,王女士須在僱員離職後30天內,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有關事宜,或在最後一期的付款結算書上列明該僱員的離職日期,並為他作出強積金供款。
王女士以自僱人士身份加入強積金計劃,在結束營業時,須盡快通知計劃受託人,並停止於自僱供款期終結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若在停止自僱後再次受聘,新僱主須在王女士工作滿六十日內,為她加入強積金計劃。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法處理其累算權益:
1.把原有累算權益轉到新僱主的強積金戶口;
2.轉移至另一個核准受託人強積金戶口;
3.保留在原有計劃的帳戶。
有關詳情及手續,可與強積金受託人聯絡及作出安排。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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