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懋集團出納部主管李國祺,為老闆龔如心與家翁爭產一案作供,稱認識被指為王德輝九○年遺囑見證人的謝炳炎,曾處理對方三百多張索還公費開支的付款單據,單上有謝炳炎簽名。代表家翁王廷歆的律師重新查驗有關單據,質疑證人對謝炳炎並不熟識。
李國祺七六年加入華懋集團工作,九六年七月任出納部主管,職務包括處理華懋職員索回車馬費等公司開支。當年在華懋當信差的謝炳炎每隔數天便向李國祺索回公費,二人曾一同午膳及在宴會上合照,李從一些證物舊照片認出謝炳炎。
李國祺指謝炳炎三百零五張申報公費單據中,簽名屬同一式樣,謝以中文簽署但不用簡體字。原訴資深大律師陳景生質疑,上述單據並非全由證人處理,證人承認有部份由會計部同事處理,他又同意對謝炳炎個人並不熟識,連對方有一兒子名謝偉文也沒有印象,亦不清楚謝曾向警方作供。
原訴較早前傳召的筆迹專家,力指王德輝九○年遺囑上謝炳炎的簽名屬偽冒。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P8/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