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黑駕車 7.1起須開大燈

摸黑駕車 7.1起須開大燈

【本報訊】由七月一日起,車輛在黑夜及能見度低時,駕駛者必須亮起車頭大燈,而在有街燈或迎面車輛駛近時,車頭大燈必須採用低燈。至於電單車更須全日亮起車頭大燈行車,藉此加強道路安全。

初犯者可囚三月
違例者初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重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運輸署工程師邱國鼎表示,目前法例已規定車輛在黑夜及能見度低時行車必須亮起車頭燈,但法例並無清楚界定車頭大燈或細燈。
現時部份職業司機只亮起細燈行車,令其他司機難以察覺他們存在,影響交通安全。
在過去五年,涉及沒有亮車頭大燈的交通意外有顯著上升趨勢,由九七年的四十八宗上升至去年的一百四十二宗。
邱國鼎表示,目前法例已對黑夜有定義,即日落後十五分鐘至日出前十五分鐘,能見度低即密雲、大雨及大霧,而為避免不必要的爭拗,警方只會在日落後半小時至日出前半小時視乎個別情況作出檢控。
據警方的數字,去年共有近二千七百名司機因完全沒有亮車頭燈在黑夜及能見度低時行車而被檢控。

的士聯會表贊成
邱國鼎又表示,新法例規定車輛在快速公路及車速每小時五十公里以上道路上發生故障,或因緊急理由而停車時,必須亮起危險警告燈,以提醒尾隨的車輛及早減慢速度。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主席郭志標表示,贊成強制司機在黑夜及視野不清時要亮大燈,有些司機晚上只亮細燈由小路出大路,其他司機根本看不到,又如在毛毛雨時,倒後鏡有雨點,尾隨車輛若只亮細燈,亦不易看到。
市民對車燈新規定有任何查詢,可致電運輸署熱線28042600或政府熱線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