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生產要素的合約安排
「生產要素」是西方經濟學的factorofproduction的國內中譯。囿於馬克思的傳統,生產要素、生產資料、資源、資產等詞在國內有不同的闡釋。西方經濟學,尤其是在費沙(I.Fisher)之後,這些詞彙是同義的。不同的是人是人、馬是馬、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工具是工具,在用途上各各不同,但這些都是生產要素,既是資源,也是資產。費沙的正確觀點:凡是可以導致收入的,都是資產,而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了。但資本是收入以利息率折現,要有市場才能算出來。然而,不管資本可不可以算出來,所有生產要素都是資產。
生產要素——勞力、土地、工具等——的樣子不同,而生產的性能也有別。生產要素與產品之別,是物質上的不同。一個工人有手有腳,但造出來的鞋子是不同之物。前是要素,後是產品。然而,除了物質上連小孩子也知道有明顯的不同,經濟學者在方程式上所說的分別就不一定存在了。
好些年前,一家大學請我作評審委員,要對他們的一位經濟學助理教授的升職作評價。好幾位委員,只有我是外來的,當然要客客氣氣,手下留情。那位助理教授作的研究是很普及的投入(input)與產出(output)的分析。輪到我提問,不能不問,於是簡單地問:昨天在街上遇到一個擦皮鞋的孩子,他把我的皮鞋擦亮後我給他一塊錢,這一塊錢究竟是買這孩子的勞力投入還是買鞋上的光澤產出呢?那位助理教授怎樣也答不出來,而其他在坐的委員是經濟學的門外漢,低估了我的淺問題,否決了助理教授的升職,使我耿耿於懷久之。
朋友,你知道答案嗎?讓我告訴你吧。我那塊錢既可看為購買那孩子的勞力投入,也可看為購買皮鞋的光澤產出,二者只可選其一,任君選擇。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例如有一個中間人,付錢買孩子的勞力時間,然後將擦亮了的光澤賣給我,投入與產出之價就分開了。這是第五章的一個重要話題,暫且按下不表。
傳統的工資理論,擇其要點而言,相當簡單,而邏輯也夠嚴謹。生產需要兩種或以上的生產要素的合作,這裡分析的是勞力作為生產要素,其他要素暫且假設固定不變。以一個圖表的橫軸作為勞力之量,縱軸是工資(wagerate)或是邊際產值。在競爭的市場內,邊際產值是邊際產量乘以一個固定的產品市價。因為邊際產量曲線的決策部分是向右下傾斜的,所以邊際產值(valueofmarginalproduct)的曲線也是向右下傾斜。
一個僱用勞力生產的商人,為了爭取最高收益,僱用勞力之量是工資等於邊際產值。這樣看,邊際產值曲線就是這個商人的勞力需求曲線了。像物品的需求曲線一樣,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也是向右下傾斜的。我曾經說過,消費物品與生產要素不一定有區別:吃飯之米與睡覺之床都協助生產,說是消費物品或說是生產要素皆可。所以若取簡捨繁,物品與要素的需求曲線可以不分彼此,只是前者的右下傾斜靠武斷,後者的右下傾斜是邊際產量下降定律使然。我們這裡要分析的是使用生產要素的含意,所以讀者要暫時忘卻消費物品。
上述的分析有三個變化,都不重要,略談一下算了。其一是用固定的產品市價是基於有「完善」的產品競爭市場。如果產品有壟斷性,或因為有交易費用而使市場不「完善」,這固定的產品市價就不能用了。增加了複雜性,但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還是向右下傾斜的。
其二,上述的分析是假設產品市價不變及其他合作的生產要素之量不變。如果我們讓市價及其他要素轉變,分析就變得相當複雜,是研究生的必修課程,但也不重要。重要的是生產要素的需求曲線還是向右下傾斜的。
其三,工資在競爭下的釐定,當然與勞力的供應有關。上述的工資等於邊際產值作為一個均衡點,是釐定了的工資。勞力的供應曲線無論怎樣畫都會穿過這一點,因為產品的市價已反映着市場整體的需求與生產要素的供應。有壟斷性的產品市場或有壟斷性的生產要素市場會有變化,其複雜性這裡不分析了。
基於上述的分析,以下的四個傳統的含意是比較重要的。
(一)不同的生產要素,其分析大致相同。那是說,圖表的橫軸代表勞力還是土地沒有重要的分別,雖然在下一節我會指出,勞力因為在性質上與其他生產要素有重要的不同,引起複雜而精彩的變化,但這些不是傳統分析所關注的。
(二)以橫軸為勞力之量,工資乘以勞力的使用量是勞力的收入。但工資是平線一條,等於邊際產值,工資之上的、邊際之內的產值是其他生產要素的收入。如果這其他要素是土地,那麼工資之上的邊際產值加起來就是土地的租值了。這就是收入分配的基本理論。如果只有勞力與土地兩種生產要素的話,總工資與總租值加起來必定與總產值相等。
(三)生產商人的決策,是任何產量都要把成本減至最低點,而這是收益極大化的先決條件。生產成本最低的情況,是不同生產要素的邊際產值的比率與這些要素的相對價格相等。
(四)因為每個生產的人都意圖把工資與邊際產值看齊,同樣的勞力,在不同的用途上會有同樣的邊際產值。其他生產要素也如是。但這是假設市場的運作不會受到交易費用或政府的干擾。
上述是簡化了的傳統分析,其架構是可取的。然而,這分析的本身對解釋行為的用場,往往受到真實世界有交易費用的限制。傳統的分析大致上可用,但要理解合約的安排,以及不同的合約安排對行為的影響,這分析是不足夠的。那是說,大致上,工資與租值等作為生產要素的回報釐定,傳統的分析是可取的。但經濟的行為並不限於工資與租值的釐定,或生產要素的收入分配。少許的分配轉變,從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不重要,但卻可以重要地影響其他的行為或現象,而合約的安排是其他現象中最重要而又精彩的。這後者傳統的分析是忽略了。
高斯於一九三七年發表的鴻文(R.H.Coase,TheNatureoftheFirm)是含意着合約安排的選擇,但他可沒有說出來。我應該是第一個明確地分析生產要素的合約選擇的人,那是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在芝加哥遇到高斯時,我指出合約安排的現象非常重要,而又告訴他我重讀他一九三七年之作,覺得其內容是我論文中所說的合約選擇。他很高興,過了幾天完全同意我的觀點。
我那關於選擇合約安排的文章,發表於一九六九年。是這篇文章,以及在《佃農理論》中我對傳統佃農分析的詳盡批評,觸發了今天的合約理論、僱主與代辦(principal-agent)理論,與博弈理論的捲土重來。但我那一九六九年的文章是被時間所迫而發表的。從那時到今天,我對該文有不滿意的地方,因為我把風險(risks)作為交易費用之外的一個決定合約選擇的重要因素。我不喜歡用「風險」這個概念,因為不知道風險要怎樣量度才可以推出被事實驗證的含意。當時我選擇在真實世界可以觀察到的收入變數(variance)作為風險的量度,明知邏輯上有問題。這是因為如果能預知收入的未來變數,就沒有風險可言了。其他的風險量度,邏輯上比較可取,但無從觀察,不能驗證假說。我不是說沒有風險這回事,而是在邏輯上無從以之推出可以驗證的假說。
是的,一九六八年的嚴冬,在芝大的國際宿舍內,我三次把風險拿開,但也三次放回去。分成的農地租約(佃農制度),因為收成時要審查產量,其交易費用顯然是比固定租金的租約為高。那為什麼要選擇分成合約呢?分擔風險是當時我可以想出的唯一答案。芝大當時的勞力經濟學大師路易士(G.Lewis)見我為此坐立不安,屢次建議我選用鼓勵生產為分成的理由。但固定租金合約,農民交租後可收取所有剩餘,不是對生產更有鼓勵嗎?
是三十多年前的往事了。今天在這裡再論合約的選擇,應該有點長進。但慢一點,讓我先談勞力之量的量度困難及其含意。
(《經濟解釋》之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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