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900萬元贍養費<br>婦獲判接管前夫「半邊舖」

被拖欠900萬元贍養費
婦獲判接管前夫「半邊舖」

【本報訊】中年婦人離婚獲判得一千二百萬元贍養費,不滿曾坐擁價值二千五百萬元物業的前夫;「呻窮」獲分期支付贍養費後,仍拖欠她九百萬元未付,因此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將前夫與胞弟聯名持有的銅鑼灣霎東街千萬元地舖出售以抵償,法官昨日否決離婚婦人申請,但批准她委任他人接管前夫所佔舖位的一半業權及收益,以抵償贍養費。 記者:歐陽國華

主審法官關淑馨判決指出,根據《分劃條例》條文規定,對土地財產有權益的人士,才可要求法庭將物業加以分劃或整體出售。
法官不接納答辯前夫林昔時及胞弟林昔應聲稱;如強行出售舖位會拖低賣價,現有租約未到期,胞弟對父親遺下的物業有感情,以及原訴人陳潔貞(譯音)可要求出售其他物業等,強調根本不足以解決問題。
法官指陳潔貞雖然成功取得押記令,把舖位「釘契」向前夫追討贍養費,但不算法例中的「有權益人士」,原訴人不能凌駕共同擁有物業的前夫及胞弟的權益,因此裁定她無權要求出售整個舖位。

舖位為父親所贈
至於原訴人交替要求委出接管人,接管前夫的一半業權及租金等收益,法官認為公平及方便而予接納。
涉訟舖位位於銅鑼灣霎東街四號,答辯人林昔時、林昔應兩兄弟早年獲父親贈予該舖,現時聯名各持一半業權,舖位曾價值約一千一百萬元。林昔時與前妻陳貞潔於九六年離婚,前妻翌年獲家事法庭裁定可獲一千二百萬元贍養費,她其後同意讓前夫分三期支付一千二百萬元贍養費,但前夫付出首期三百萬元後一直拖欠,原訴人因此申請頒令將前夫的物業及舖位「釘契」,「釘契」押記令於九八年十月由法庭作實。

申減贍養費失敗
答辯人林昔時一度向法庭申請再減贍養費,聲稱其名下物業經金融風暴後已跌價,不值當初估計的二千五百萬元,他未能推翻贍養費頒令,但昨與胞弟成功抗拒前妻求售舖位的申請,分別獲准索回大部份訟費。
案件編號:HCMP223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