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的個人薪俸稅不同,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只要是綠卡持有人(以下統稱為美籍人士),無論他們的收入來自世界任何角落,也無論他們的收入是薪金、利息、股息、租金,還是買賣股票或透過其他資產所賺取的利潤,都要就其全部收入申報並繳付美國個人入息稅。即使長期居住於海外的美籍人士也不例外。
但是,居住海外的美籍人士可以享受額外的免稅額。最初的額外免稅額是七萬美元,從一九九八年開始,此額外免稅額每年遞增二千美元,直至八萬美元的上限,因此由2002年起,每年的最高額外免稅額為八萬美元。很多居住海外的美籍人士以為,只要總收入少於最高額外免稅額,他們就毋須繳付美國個人入息稅。不幸的是,這種想法只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並不自動適用於所有居住於海外的美籍人士。對於這類美籍人士來說,在申請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之前,他們必須符合某些特定的標準。
首先,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只適用於美籍人士於海外所賺取的薪金或收入,對他們在美國境內所賺取的薪金或類似的收入並不適用。另外,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也不適用。
其次,這類美籍人士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主要受僱地點必須在海外
(2)必須在連續十二個月內於海外居住不少於330天,或者在一個完整的曆年內都被視為某海外國家或地區的合法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個完整的曆年內都被視為某海外國家或地區的合法居民這一條件,只適用於美籍公民。換句話說,在一般情形下,美籍居民必須在連續十二個月內在海外居住不少於330天,才能申請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因此,對於持有綠卡的人士,到美國旅遊或公幹的時候,應格外注意──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應限制每年在美逗留的日子(無論是旅遊或公幹)。
最後,即使這類美籍人士具備所有以上條件,他並不能自動享有八萬美元的額外免稅額。為了享有此額外免稅額,這類美籍人士必須向美國稅務局提出申請。他可以填妥某些特定的申請表格,連同其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一同呈交美國稅務局。不及時呈交申請表及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美國稅務局可拒絕給予其應得的額外免稅額。
舉一個例,在2002年度內,甲和乙都是單身的美籍人士,並在海外居住,符合八萬美元額外免稅額所要求的條件,又能及時呈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甲和乙的總收入都是八萬五千美元,但收入的種類不同。
甲的收入包括八萬五千美元薪金。由於其首八萬美元的薪金被額外免稅額所抵銷,剩餘的五千美元在扣除基本免稅額及個人免稅額後,便毋須繳納任何美國個人入息稅。乙的收入包括四萬五千美元薪金及四萬美元利息收入。由於額外免稅額只適用於薪金,乙的四萬五千美元薪金全部被額外免稅額抵銷,但其四萬美元利息收入,在扣除基本免稅額及個人免稅額後(約七千七百美元),剩餘的三萬二千三百美元仍需納稅。
由此可見,即使美籍人士的總收入少於八萬美元,仍可能需要繳付美國稅。因此,在得出任何結論之前,他們應諮詢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下一期我們會討論美國人士所關心的另一項免稅額:海外住房免稅額。
葉偉文 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