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反恐怖主義法》說「不」!

向《反恐怖主義法》說「不」!

由特區政府提交並在審議中的《反恐怖主義法》議案,其目的是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案。政府為順利而快速地通過議案,在缺乏公眾討論和諮詢下,匆忙立法,完全不顧香港特區是否需要這樣的法例,也漠視《反恐法》將損害香港的公民自由和人權。香港基督徒學會及十多個民間團體就政府提交《反恐法》及其漠視民意態度提出抗議。

特區政府已明確指出,《反恐法》將模仿外國的法例(特別是英國的2001反恐怖主義法令),然而英美等地在推行《反恐法》後,嚴重違反了多項人權標準,造成公民自由大倒退,引來廣泛的批評。《反恐法》常會被當權者用作排斥不同政見者,鎮壓反對聲音的工具。特區政府似乎對此視而不見。

賦予特首過大權力
事實上,中央政府正以「反恐」之名,進一步鎮壓宗教和要求自主的言論,我們有理由質疑,特區政府制訂《反恐法》,也會和中央一致,以反恐為名,打壓言論、宗教自由和人權為實。
例如反恐議案中的「反恐怖活動強制財務監管建議」表面上是為了打擊恐怖活動,但實則上,這建議令所有電子銀行往來資料和海外滙款資料外洩,侵犯私隱權。更嚴重的是,該建議將非牟利組織定為資助恐怖活動的涉嫌對象,這使政府有權凍結「涉嫌」(即毋須證據)機構的資產和銀行戶口。許多民間團體相信,政府會以此威嚇和打擊一些倡議人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和政府口徑不同的非牟利組織。
令人憂慮的是,《反恐法》議案賦予特區行政長官權力,任何人可能只因政見和行政長官不同而被定義為「恐怖分子」,行政凌駕司法,平衡監察的機制盪然無存。只要行政長官相信有「合理理由」便可以在政府憲報公布及指明一名人士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以及將任何財產定為「恐怖分子財產」而被凍結,一經刊登憲報,即時生效,為期三年。

再說,《反恐法》的最大弊端在於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含糊不清。《反恐法》中對「恐怖主義行為」一詞,是以英國《TheTerrorism(UnitedNations)Order2001》中有關「恐怖主義」的定義為藍本,然而該定義卻太含混及曖昧,合法的和平示威和工業行動(如罷工)中若發生不幸事件,均可構成「恐怖主義行動」的指控。因此,有關當局可以憑一己之意見而將任何事說成是「恐怖主義活動」,這令政府的權力無限擴張,可以任意打壓社會上任何反對聲音。
《反恐法》的邏輯,正正就是九一一後布殊宣言的邏輯:「如果你不贊同我們,你就是和我們對抗。」這種二元分立,認為不贊成反恐戰和反恐法就是恐怖分子的想法,敵我二分的宣言有礙大眾建立和平公義的社會。

香港需要開放氣候
許多團體及個人均相信,提出異議、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天賦人權,不應受這新法例壓制。現時香港需要一個開放的氣候及從下而上的力量,回應社會的局勢,這正需要言論自由、異議聲音和遊行集會自由,讓我們可以有力地表達意見。政府意圖將抗議和異議等同於恐怖主義,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恐怖主義源自貧窮、不平等、偏狹和邊緣化,所以,愛和平,要公義,珍惜公民自由的人,要對《反恐怖主義法》說不!
香港基督徒學會及其他十六個民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