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減薪是唯一方法

立法減薪是唯一方法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王永平

政府已於六月五日提交法案以落實今年調低公務員薪酬的決定。這項立法減薪的決定,在社會上引起了一些爭議,部份公務員工會和社會人士提出反對,認為此舉損害了公務員的權益。對於這個論點,我希望作出一些回應。
首先,我必須重申,今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完全是根據現行機制決定的。政府已詳細考慮了現行機制下所有因素,包括私營機構薪酬趨勢淨指標、香港的經濟情況、政府的財政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職方的薪酬調整要求和公務員士氣。最終決定依照薪酬趨勢淨指標減薪,幅度介乎百分之一點五八與四點四二之間,由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是非常合乎情理的決定,充分顧及公務員的意見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對於這個合理、溫和的減幅,市民和不少公務員都認為可以接受。
既然減薪決定是根據政府與公務員認同的機制作出,並且普遍為市民所接受,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將難以向廣大市民交代。
通過立法程序落實今年的公務員減薪,本質上是一個執行方面的具體問題。正如我和民事法律專員在不同場合所解釋,政府與絕大多數現職公務員的合約安排並沒有明文容許政府減薪。

單靠現有條例不可行
雖然公務員標準服務條件說明書內有條文訂明,政府保留權力,在認為有需要時可更改公務員的任何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但法律意見指出,過去的案例顯示,法院不大可能接納這項更改合約條文的一般權力適用於薪酬這類基本的條款。因此,如果政府單靠這條條文調低公務員的薪酬,即使調整幅度是按照既定機制訂定,也不能排除個別公務員提出法律訴訟的可能。一旦法院就某一宗訴訟個案裁定政府沒有足夠法律依據減薪,將有可能引起大量訴訟。假如出現這個情況,不但會打擊公務員隊伍的穩定,社會人士也必會批評政府沒有在事前深思熟慮,這將會大大影響政府的有效管治。因此,要穩妥落實減薪的決定,立法是唯一的方法。
有意見認為,《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單為落實今年的公務員和有關人員的薪酬調整並不恰當,政府應該考慮制訂一般性的法例,為每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確立可加可減的原則。對於這個建議,政府認為可從長計議。事實上,建議的一般性減薪法例與《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兩者是可以並存的。假如社會上和公務員隊伍內有共識,認為一般性的減薪法例有可取之處,政府稍後可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供審議。
部份工會反對立法減薪,主要原因是擔心此舉會開創先例,讓政府日後可以通過立法進一步削減公務員的薪酬福利。我明白他們的憂慮,但我必須再次強調,我們今次提出的條例草案,純粹是為了落實政府在現行機制下就今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所作的減薪決定,別無其他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