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海事處派員登上內地貨船作例行安全檢查,發現防火及救生設備需作修理,否則扣押留港。有八年航海經驗的船長,竟出示百元美鈔賄賂海事處人員。五旬船長昨於西區裁判法院承認行賄罪名,判監四個月。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無知,不知道根據香港法律,提供金錢利益予港口官員,可以構成賄賂罪。裁判官唐文認為被告行賄,可以導致貨船在損毀狀態下離港,未有克盡船長責任,確保乘客及貨物的安全,所以必須判監。
上海籍被告江秀峰,五十一歲,控罪指他於六月十八日,在一艘貨船上向海事處驗船主任關根發提供一百元美金利益,作為關不根據《商船(海事)條例》採取行動的報酬。
案件編號:WSCC9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