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早前向房屋署投訴其公屋單位內露台簷篷危險,要求維修被拒後,才知悉簷篷屬僭建物。她聲稱遷入時露台已有簷篷,但房署仍安排她入住,其間房署亦沒有發出任何清拆僭建物的通知。有區議員指摘房署不負責任,應盡快拆走具潛在危險僭建物。
嚴小姐稱,二十多年前隨父遷入牛頭角下邨第十座六樓一單位,當時單位露台已有以鋅鐵搭蓋簷篷,並以鐵枝窗花支撐,但因樓齡已舊,日久失修,露台簷篷非常殘舊,近年更有塌下危險;而鐵枝窗花位置只以膠片覆蓋,在雨季時更會漏水。她年前已向房屋署投訴,要求維修,但竟獲覆乃由上手租戶僭建,房署不會承擔維修責任。
她稱,她二十多年前遷入時,該簷篷已存在,從未有人告知是由前租戶僭建,再者,房署安排她入住前,理應進行內部翻新,如發現僭建物也應即時拆卸,在二十多年間,她從未收過房署之清拆通知,現在出現問題卻指是僭建物而不負責,對住戶實在不公平。
嚴小姐謂,除了其單位外,第十座尚有二十一戶的情況相同,當中部份租戶年前已自行找師傅維修,而她早前曾找師傅拆走鐵枝窗花,欲重新安裝鋁窗,但師傅均恐怕拆走窗花鐵枝後,簷篷會塌下,故拒絕維修。
她稱,現時有如居於危樓:「一落大雨或打風,天花就漏水,個窗又『撇』雨,搵師傅又冇人肯同我整,房署又唔理,真係怕個簷篷會『冧』落嚟」。
房屋署牛頭角下邨屋邨辦事處副房屋事務經理張心田表示,牛頭角下邨乃第五型公屋,屋邨的六樓單位面積較大,有露天露台,故露台的簷篷非屬原有裝置;房署接到投訴後,曾有工程部職員上門視察,認為並無即時危險,故不會負責維修。
被問及房署為何二十多年間沒有發出取締僭建物的通知,他稱,在方便居民的大前提下,若住戶認為有需要,房署不反對租戶於單位內擅加裝置。
(○六一八二五)
區議員陳國華批評房署此舉不負責任,因有關簷篷確有潛在危險。
他指,日前已公布牛頭角下邨延至二○○八年及○九年間才清拆,故房署更不應忽視邨內具潛在危險的維修工作,更應承擔拆卸該僭建物的責任。他稱,會聯絡屋邨辦事處了解事件詳情,敦促該處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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