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威樂控股案審結昨日判刑,已被除牌的威樂,前主席鄧耀康及其胞弟、前董事總經理鄧耀銓,各被重判入獄10年,鄧耀康胞妹、威樂前公司秘書鄧麗恩則判入獄3年。高院法官貝珊指出,鄧耀康兩兄弟的行為已損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形象,影響外界對在港投資的印象,有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
鄧耀康及鄧耀銓分別被控14及15項罪名,其中10項指兩人於97年8月至98年6月期間,串謀詐騙威樂的主要股東北京中信集團,盜取3.6億股威樂股份,在威樂上市前後抵押予多家金融機構換取貸款,並非法處理這些收益,共達3445.5萬元。另外,兩人被控3項偽造及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指兩人於98年3月偽造董事會會議紀錄,聲稱董事會議決支持抵押股份,以誘使裕泰興信納為真確。
貝珊昨日宣判時指出,鄧氏兄弟的行為已破壞董事誠信責任及商業道德,而且是有計劃進行。她又不接納被告聲稱商業罪行與一般刑事罪行性質不同的說法,指這種行為已對其他人的經濟權利構成損害。貝珊又指出,兩人破壞公司上市的責任,雖然知道有財政問題,但又不去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反而嘗試蒙騙聯交所及核數師,以及不向合作夥伴交代,現時大部份涉及的收益尚未歸還。
貝珊表示,首10項罪名原本最高刑罰為12年,考慮到兩人並無案底,故判處10年監禁,另外5項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則判監2年,同期執行。42歲的鄧麗恩由於在案中角色較次要,她只是聽從兄長及胞弟指示而行事,故她被裁定罪名成立的1項處置非法得益罪,判監3年。
45歲的鄧耀康,89年因父親健康欠佳而接手家族生意,與38歲的胞弟鄧耀銓一同經營廚房配套設施,93年獲北京中信入股而平步青雲,97年底公司在港上市,但上市只有半年便出現財政問題。
1997年12月--威樂控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1998年7月--威樂出現財政困難,第二大股東北京中信控告鄧耀康家族私自抵押股份
1998年8月--警方拘捕包括鄧耀康兄弟的前管理層,指他們涉嫌詐騙
1998年10月--威樂兩家主要附屬公司被清盤
1999年4月--鄧耀康兄弟被高院頒令破產
2000年11月--鄧耀康三兄妹及前財務經理梁耀成被控串謀詐騙
2000年12月--威樂被聯交所正式除牌
2002年1月--案件正式在高院開審
2002年6月--鄧氏三兄妹罪名成立,其中鄧耀康兩兄弟各判入獄10年,梁耀成則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