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價跌勢漸穩,息率處於低水位,吸引不少投資者及上車客置業,當中購置二手樓盤的買家,為了節省時間成本,以及更多專業意見,大多不介意繳付1%樓價作佣金,由地產代理作中介,搜尋心水物業單位。不過,客戶與地產代理簽訂協議書,緊記留心所有細節條文,否則隨時貼錢買難受。
李先生今年3月透過某物業代理行(代理甲),到藍田一大型屋苑睇樓,準備購置單位自住,並在睇樓前與地產代理簽訂協議書(俗稱「睇樓紙」)。其後,李先生得悉有關物業,同時亦透過另一地產代理(代理乙)放盤,兼且售價降低了5萬,遂即時透過代理乙購入該單位,但以同居女朋友張小姐的名義作業主。
入住該單位之後的一個星期,李先生收到代理甲的公司來信,追收佣金,指他於有效期內,購置了曾經該行中介「睇樓」的單位,除了需付本身的佣金之外,兼且要代業主支付,總數5.6萬元;並限定他須於指定日期內繳款,否則會有進一步行動,令李先生及女友不勝其煩。
李先生說:「一心以為可以節省數萬元樓價,誰不知現時既受到不必要的滋擾,更分分鐘要多付雙倍佣金,全怪自己當時沒有留心協議書的條文細節,以及有效期限。」他已支付了2.8萬元佣金予代理乙,現正與甲公司協商佣金款項。
現行的地產代理條例規定,透過地產代理購買物業(睇樓)的準業主,都須與代理簽定一份「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書(表格4),當中最多爭議的,是協議的有效期。
一名地產業內人士指出:「有效期可由代理與買家自行協商,但地監局建議有效期不應超過3個月,藉以保障買方的權益,但基於樓市不景氣,有部份與買家熟稔的代理,為了留住客人,會將有效期定得短一點,或者索性不設有效期。」
所說的「有效期」,是指在此期間,只要是買家曾透過該物業代理中介睇過的單位,不論是否經由該地產代理促成買賣,都需繳付相關的佣金;而買家的定義,泛指與睇樓者的親朋,牽涉的範圍甚廣。
該名業內人士說:「在市道不佳之時,如有客戶要求刪除有關條款,部份代理亦會允許,或是重新訂立『親朋』的定義。」
除了協議書的有效期以外,買家切記留意代理收取的佣金數額,以及收費率,因為以百萬元的物業計算,多0.1%即是要多付千元,不算是小數目。另外,要留心代理是單邊或雙邊代理,而代理亦要以書面列明與買賣雙方的關係,以及所收取的佣金比率。
記者:丹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