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先生問:我是美籍華人,最近受聘香港一家公司,需要申請簽證才能在港工作,我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與我同行的太太亦持依親簽證,若太太在港工作,是否也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金局答:來港工作的僱員若已參加海外公積金或退休保障計劃,其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若未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須視乎他們的工作簽證有效期而決定是否須要參加強積金。若工作簽證有效期少於十三個月,僱主便毋須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工作簽證有效期超過十三個月,僱主須於他們受僱滿六十日,安排他們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成員。
假如最初簽發的工作簽證有效期不超過十三個月,但續辦簽證後連續在港工作的時間超過十三個月,這名僱員便會在第十四個月開始不再屬於豁免人士,若他們由第十四個月起計受僱滿六十日,僱主便須安排他加入強積金計劃。
另外,由於馮太太持依親簽證,並不符合豁免人士的資格。若她在香港工作,僱主須在她受僱滿六十日,為她參加強積金計劃。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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