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築公司員工投訴,公司易手後遭新僱主拖欠薪金及強積金供款,發動抗議老闆仍無動於中,有工會人士表示,被拖欠薪金的僱員應盡快向勞工處求助,及早追討欠薪補償,免損失增加。
陳先生(假名)為永輝建築公司的建築工程員工,投訴遭公司拖欠薪金,四月份薪金延至五月中才發放,而五月份薪金則至今未有「着落」,更甚者,公司於四月份薪酬中已扣取了百分之五作強積金供款,但他向強積金戶口查詢,郤未見供款,而他向公司有關部門了解,職員也承認僱主供款部份至今仍未供款。
陳先生稱,公司一向準時發薪,且多承造政府工程,可是自今年四月,母公司將永輝私下轉讓予現時老闆後,便開始拖欠薪金,且一直未向員工作任何解釋及公布。
陳先生指出,除公司員工外,不少外判承包商也遭拖欠工程款項,「新老闆接手後就冇糧出,唔找數」,員工及承包商均曾發動抗議及拉橫額,但老闆無動於中,一眾員工甚感無奈。
除陳先生外,該公司另有寫字樓員工向記者表示,公司一直拖延發薪,但「老闆個幾月唔見人」,員工都不知如何追討。
本報曾傳真要求永輝建築作出回應,但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向僱員支付工資,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可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否則,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予有關員工。法例下,如果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員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另如不支付欠薪利息,也可能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就讀者的投訴,發言人建議應盡快向勞資關係科投訴。
強積金管理局對外事務經理莊雪蓮回覆指,法例規定,僱主須於糧期後十天內,將強積金供款交予受託人,否則即屬違法,若調查屬實,一經起訴及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假如僱員發現僱主沒有依期作出供款,應盡快向積金局舉報,以便作進一步跟進。 (061059)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稱,建築行業自早前出現短樁事件後,建築商「收貨」準則收緊,不少公司因而「收唔到錢」致周轉不靈,未能向員工支付薪金,致行內欠薪事件不時出現。他建議,由於現時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向被拖欠薪金的員工所發放的賠償上限為四個月及不超過三萬六千元,故員工為保障個人權益,遇上被僱主拖欠薪酬應盡快向勞工處求助,免損失愈來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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