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br>美籍人士用公司買樓須三思

德勤談稅務:
美籍人士用公司買樓須三思

在香港,基於法律或稅務方面的考慮,以及其他種種因素,一些人喜歡以公司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擁有自住的樓宇。一般的做法是,當某人決定以公司名義擁有自住樓宇時,他(她)會先成立一家香港公司,將錢轉到該公司的名下,然後再以該公司的名義購買樓宇。他(她)將所購入的樓宇用作自住,而所有有關該樓宇的費用,例如按揭利息、政府差餉、管理費,等等,都由該公司支付。這種做法在香港相當普遍。但是,如果該人士是一位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例如綠卡持有人(以下統稱美國人士),在作出這種安排之前便必須三思。
首先,按照現行的美國稅務條例,如果美國人士以個人名義擁有樓宇並作為主要住宅用途,其就該樓宇所繳付的按揭利息,可用以抵扣其個人的其他收入,因而減少該美國人士所需繳付的個人入息稅。然而,如果該樓宇是以公司的名義擁有,就不能以該樓宇的按揭利息抵扣其個人的其他收入,結果該美國人士的個人入息稅會相應提高。
其次,正如許多美國人士所知,由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開始,美國人士可就其買賣其主要住宅所賺取的首二十五萬美元利潤(如果是已婚人士,並且夫婦合併報稅,便是首五十萬美元利潤)豁免繳付美國個人入息稅。可是,該項豁免只適用於在過去五年內(包括該樓宇賣出之日在內)該美國人士擁有、並將該樓宇作為主要住宅用途合共二年或以上的情況。如果該住宅是以公司名義擁有,即使該公司是該美國人士全資擁有,他(她)也不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縱使該美國人士以該樓宇作為主要住宅用途達二年後才賣出,上述豁免也不適用。

例如,A君是一位單身的美國人士,以個人名義擁有一間樓宇。在擁有並使用該樓宇作為主要住宅二年後,A君將該樓宇出售,賺取了二十四萬美元利潤。由於A君符合上面所述的條件,其所賺取的首二十五萬美元利潤可豁免繳付美國個人入息稅,故A君毋須就其買賣主要住宅的利潤繳付任何美國入息稅。相反,如果A君以全資擁有公司的名義,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擁有該樓宇,上述二十五萬美元的豁免額將不適用於A君,如此一來,A君有可能需要就其全部的二十四萬美元利潤繳付個人入息稅。由於美國的個人入息稅率最高可達38.6%(以2002年度為準),A君就上述利潤所須繳付的個人入息稅將會頗為驚人。
再者,按照美國現行的稅務條例,如果美國人士直接、間接、或被視為擁有一家「被控外國公司」的10%或以上的投票權,該美國人士將會被視為該「被控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並且就該「被控外國公司」的業務情況,每年須以特定的表格向美國稅務局申報。所謂「被控外國公司」是指一家外國公司在一個課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其超過50%的投票權或超過50%的股票價值,直接、間接、或被視為由上述「美國股東」所擁有。若不及時呈交該公司的報表,該美國人士將面臨一萬美元的罰款。如果該美國人士在收到美國稅務局的通知後,仍未能在限期內呈交該報表,該美國人士將面臨高達五萬美元的附加罰款。在某些情況下,該美國人士更可能要面對刑事起訴。
綜上所述,以公司的名義擁有自住樓宇似乎有許多弊端。單從美國稅務的角度來看,這種安排並不可取。但是,如果由於某些其他因素,美國人士仍然希望以公司名義購買自住樓宇,這些美國人士應盡早聯絡有關的稅務專家。一些有效的稅務計劃可以避免或減低上述弊端,但是,這種稅務計劃涉及非常複雜的稅務問題,並且須盡早實施。因此,決定以公司名義購買自住樓宇的美國人士或者已經以公司的名義擁有自住樓宇的美國人士,應盡早諮詢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葉偉文 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