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原定第四季就公司法改革進行首階段法例修訂工作,現在將要延遲。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主席羅傑志指出,由於首階段諮詢文件有部份內部具爭議性,其中擴大關連交易的規管範圍,接獲不少反對意見,因此需要時間研究,尋求方法避免妨礙合法商業活動。他相信年底前才可向港府提交整份報告,之後才能立法。
去年7月公布的公司法改革首階段諮詢文件,建議將關連交易的範圍,擴大至持股達20%或以上的聯營公司,而非局限於持股超過50%的附屬公司,公司董事或關連人士與其聯營公司之間的交易,將被視作關連交易,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諮詢文件主要引述網上財經雜誌負責人DavidWebb去年5月一篇評論文章的論點,以長和系為例,指長江實業(001)只持有和記黃埔(013)49.9%股權,便可避過公開交代兩家公司共同成立的聯營公司所涉及的交易。
港交所(388)年初亦建議,在《上市規則》內引入擴大關連交易的規管範疇。不過,公司秘書公會對此保留,指會增加複雜程度,難以應用。
羅傑志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公司法諮詢文件有關股東權益及財務報告的部份,基本上獲得支持,包括由證監會代表小股東,向市場失責者提出衍生訴訟,他會向政府推薦該項建議。他指出,衍生訴訟並非新事物,已包含在現行法律中,新建議只是令公眾更明瞭其運作機制。
不過,證監會主席沈聯濤上周表示,該會內部仍未就此問題達成共識。他較早前曾指出,如何向公眾交代選擇控告對象,是一大問題。
羅傑志則認為,「證監會應該有能力評估,是否一定要採取訴訟,抑或可以用其他較簡單方法取代,以免耗用大量法律訴訟費。但首先他們一定要有該權力(衍生訴訟)。」他形容,有關安排若成事,證監會將扮演類似法律援助署角色,會向政府及立法會負責。
對於近期議論紛紛的港交所利益衝突問題,他認為,港交所作為商業機構,仍然扮演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者角色,明顯有利益衝突。他建議,港交所釐清其未來發展方向,若要定位為區內證券交易中心,便應放棄其監管上市公司的功能,交予證監會負責。他計劃在常委會下階段諮詢文件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