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失車安排

警方回應失車安排

林先生日前向本報投訴,其失車被人泊入大角嘴家興停車場後逾月被警方發現,但停車場卻向他收取期間泊車費才讓他取回汽車,認為收費無理。警方於報道刊出後就警方處理失車個案的安排作出回應,指一般而言,當報失車輛被尋回後,車輛登記車主會立即獲知會,警員會在現場看守失車,直至車主到達檢驗其車輛,當警方完初步的調查後,車輛立即交還車主。
然而,當警方有需要進一步蒐集證據時,會扣留車輛,或送到警署或車輛扣留處扣押,這些涉及刑事調查的個案,有關車主並不需要付泊車費。
由於林先生的個案毋須將車輛立即移走或將之扣留,因泊車費用的追討屬民事個案,警方不便評論,警方只會告知停車場管理公司該車是報失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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