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除深圳的羅湖區容許港人獨資做個體戶投資開舖外,大陸其他地方仍未准許港人以此形式投資,很多北上投資的港人遂借內地親友之名申辦營業執照開舖經營。但由於持牌人始終並非投資者本人,有大陸律師建議港人應與內地拍檔簽訂法律文件,以便發生糾紛時,可盡量追回投資的金錢,但要討回整間店舖則仍困難重重,小本的北上投資者宜謹慎盤算。 北上雜誌組
由於內地的個體戶牌照手續簡便、稅項簡單,因此普遍為小本投資的港人採用。以廣州的流行前線商場為例,負責人說,商場有大小商舖三百二十多間,約三成租戶是港人,而其中一半是由親友掛名持牌。
由於持牌者不是香港人,若遇人不淑,持牌的內地拍檔可隨時將港人投資的店舖據為己有,甚至變賣出售。廣州中粵雲天律師行專責涉外投資糾紛的律師錢駿建議,香港投資者事前辦理一份名為「委託持股協議」的法律文件,訂明財產原本所有人屬誰,遇到糾紛時,可盡量保護自身利益。
錢駿說,所謂「盡量保護」,是指港人大可追回所投資的金錢、店舖及機器等有形投資,但「想攞番整間公司則有一定難度」。
該律師行商務部部長羅振輝解釋,港人借用親友名義開公司的做法,有走法律罅之嫌,因此遇有糾紛,未必會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其他如人際關係、商業運作、甚至「介紹顧客」等無形投資,除非有確實證據,一般也較難追討。
羅振輝稱,辦理「委託持股協議」的費用是按公司註冊資本而定,舉例說,十萬元人民幣資本的協議費用為八千元,而協議須由雙方簽署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