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記得在茶樓有兩句標語:隨地吐痰乞人憎,罰款二千有可能。那時的二千元,可能是一個工人的幾個月人工,在六十年代搞清潔運動開始之前,似乎根本就未聞有人被檢控。
無可否認香港幾十年來是乾淨及進步了,但亦無可否認還是有不少人不顧公德,亂拋垃圾。於是政府及立法會就想到利用增加罰款,以收阻嚇之效,而不是依賴甚麼公民教育。這與加重賭博刑責一樣,下下依賴重罰以求阻嚇,以求一項政策有快捷的成效,結果出現食環署員工被毆打事件。
打人當然不對,垃圾蟲居然發窮惡,完全不尊重這個社會與司法制度,又是甚麼心態?筆者絕不會用刁民這類有侮辱性字眼,因為刁民的出現,與刁官出現是共生現象,要罵不妨一起罵。
筆者想起一件親身經歷。大約是五六年前,一位在香港大學讀書的國內研究生向筆者求助法律問題,他租住在第三街一間房間,慣常將垃圾放在膠袋棄置於街角的垃圾桶,而垃圾桶經常滿座,於是一袋袋膠袋垃圾就放在桶旁,習以為常。她亦如是,一天卻被控,她收到傳票之後,垃圾桶旁始掛出告示,說不能棄置垃圾。她非常不滿,一來問題是源於官員失職(應放大垃圾桶或設垃圾站),二來檢控她是因為她是國內來客,好欺負!筆者以法律觀點為她寫了一封長信,結果檢控撤回。
筆者無意以偏概全,但執法人員欺善怕惡,十分普遍,很多人都受過莫名其妙的氣。下次罵刁民之時,請回心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