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團體表示可以接受輕微減薪,但反對立法減薪。政府卻認為若不立法的話,會被拒絕減薪的公務員控告,政府沒有得勝把握。反對派卻說,立法後訴訟更多!
必須承認,我不明白這類法律問題,太技術性了。不過,政府、公務員團體和各界,似乎也不是很明瞭公務員僱傭規例的法律定義,因此爭議多多,越吵越複雜。
照理,任何地方的公私機構,都不會規定只准加薪不准減薪,基本法也只說特區成立後的公務員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其實就算明文法律,也不會永遠一成不變,總會隨時代而加加減減。既然先進國家的公務員待遇已有彈性,香港也可以應加則加,應減則減。
香港回歸後,法律爭吵特別多,動不動便有人說「香港法治已死」,好在多數市民和國際上並不同意。但爭爭吵吵停不了,大概因為特區政府不及港英權威,於是七嘴八舌,個個都扮成專家,越爭吵卻越模糊不清。
今次減薪的法律爭議,主要還是公務員團體最初堅拒減薪,聲稱減一毫子也要控告政府,因此政府認為若不立法,打官司就很麻煩。某些團體發言人的口氣太惡,態度很硬,損害了公務員形象。公務員如果早早表明願與全港同甘共苦,就不會弄到那麼煩煩躁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