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租值消散與價格管制
第四節:三個基礎的價管理論
上文的結論,是價格管制的理論主要是協助在價管下選擇有關的局限條件。因為這類管制各各不同,局限千變萬化,這理論要有廣泛的一般性。如下三個我們分析過的基礎是重要的。
(一)艾智仁以價格作為競爭準則,但競爭的準則多的是,不限於價格。我指出除市價外,所有其他的非價格準則都會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這樣看,推斷了在價管下將會出現的非價格準則,理論的均衡點是所有非價格準則的邊際租值消散是零。
(二)高斯定律的提點:私有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這是說,以市價作為競爭準則是要基於私有產權的。這樣看,如果沒有私產制度,競爭仍然存在,但會用上非市價的準則。這是說,凡是用上非市價的競爭準則,私產的界定必定出現了問題。雖然高斯沒有那樣說,但他的定律使我們能把競爭的準則與產權的界定掛鈎。
(三)是我寫《佃農理論》時無意間發現的。分成或租金或市價,是私產收入權利。如果這收入權利被政府壓制,私產的使用在某程度上會有非私產的效果,會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價格管制是干擾了收入權,在某程度上會導致租值消散。選用非價格的準則——例如排隊輪購——的基本原因,是價格管制促成了非私產的效果。
上述的三個基礎息息相關,大致上不可能錯。我的意思是說,任何一個基礎是錯的話,三個基礎皆錯。(此前我說高斯定律有謬誤,可不是說上文第二個基礎的版本。)
不管是明還是暗,任何交易都有合約。合約的條款分兩類:收入條款與使用條款。一次買斷的合約不是結構性的,只有收入(即價格)條款,但不買斷的(如租約或僱用合約),除收入條款之外還有使用條款。後者合約是結構性的。價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條款——私訂之價被政府左右了,指定為高於或(通常)低於市價。有結構性的合約,政府除了管收入條款也可能管使用條款。
且讓我先提出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一家小店子的月租是一百元,政府管制指明業主只能收六十元,那四十元的差距是誰的收入權利呢?說是租客的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權,是不對的,因為業主可能到期終止租約,或諸多留難,或漠視維修,或停止水電,等等。如果政府說,那小店子的物業要以股權劃分,百分之六十歸業主,四十歸租客,或以任何其他的股權比例劃分,那麼全部月租收入就是業主與租客(後者變為股份業主了)的私人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權。但價格或租金管制從來沒有那樣做。如果上述的月租四十元的差距沒有被界定為私產,某程度上租值消散的現象就會出現。
如果例子不是物業而是產品,好比一張市值二十元的戲票被政府管制為八元,我們問:那十二元的收入差距是誰的私人權利呢?沒有明確的私人收入的權利界定,排隊輪購或走後門的行為就會出現,某程度上也會導致租值消散。
價格管制是從來沒有直接而明確地把收入瓜分界定的。但間接的收入瓜分往往是有的。我調查過香港戰前樓宇的戰後租金管制及美國七十年代的石油價格管制,二者的法例都間接地以複雜的條例來界定收入的瓜分,分得不很清楚,所以糾紛頻頻,有某程度的租值消散。這種含糊的收入瓜分,顯然是因為明顯的瓜分是明顯地奪取了業主或物主或生產者的產權,在美國是違反了憲法,在香港是違反了私人與政府訂下來的地租合約。但不明顯的瓜分有時可以作出明顯的闡釋。一九七五年在西雅圖的一次聆訊上,我成功地說服在場的委員該市建議的租金管制是違反了美國的憲法。但這樣的例子要靠其管制法例寫得夠露骨。
是的,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價格管制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而這樣做是干擾着市場私訂合約的自由。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看,收入的再分配應該瓜分得全部收入的權利都有清楚的界定,以至私產的本質不變。但價格管制不是從產權劃分入手,而是從干擾私產的收入權利下筆,然後試行以法例協助界定權利。這是不容易做到私產的本質不變的,而就是做到其交易費用也會大幅度地提升了。
政府不是那樣蠢,不會不知道權利劃分模糊不清會有租值消散的浪費——雖然他們是從另一些角度看。上文提及的美國七十年代的石油價格管制,興師動眾,法例之多之煩,連專家也感到天旋地轉。細察該管制的內容,我們不難發覺是為了公正,為了不壓制石油生產,也為了界定收入權利。搞得風聲鶴唳,通脹急升,經濟衰退,但還是棋差一着:一子錯,滿盤皆落索,那次龐大的石油價管對石油工業的主要效果,是大手筆而又間接地津貼石油進口,使中東的國家大發其達。
香港於一九四七年起執行的、戰前樓宇的租務管制,到一九六八年其法例就修改了三十多次,鬼斧神工,目的也是要界定業主與租客之間的收入享受權。那是我參考過的十多個租管中最完善的了,堪稱傑作。但香港當年業主與租客大打出手,而香港的公屋林立,六五年的重建風暴與跟着而來的銀行擠提,皆拜租管之賜也。
因為價格管制而引起的收入瓜分不夠清楚,某程度的租值消散是無可避免的。這「消散」的行為大致分兩類。其一是資產的使用或生產的行為會有改變,導致資源的價值下降。其二是合約的安排或行為會有改變,增加了交易費用。通常是這兩類會合併出現的。
這裡要特別提出的,是在上兩節我強調了非價格的競爭準則會導致租值消散,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價格管制通常會導致非價格的準則被採用。這裡的重點是,改變了競爭的準則是改變了合約的行為,而租值消散的本身可以看為增加交易費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可以說明這重點。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合約安排,排隊輪購也是一種合約安排;有價格管制,合約安排就有了轉變。另一方面,排隊的時間成本是交易費用,而以這對社會沒有貢獻的時間所值來取代價格,是租值消散。這樣看,在價管下,租值消散與交易費用增加是同一回事。
現在轉到最後的「破案」點。上一節的結尾說:因為競爭準則五花八門,價格管制各各有別,價格管制理論其實是選擇局限條件的理論。要怎樣選呢?答案是:把租值消散倒轉來處理!價格管制,因為收入的權利界定不清,會引起租值消散。但租值消散可不是為了消散而消散的。我們不可以把看來應該消散的租值,在邊際上消散了,得到了均衡點,就草草了事。正相反,在局限下爭取極大化的公理下,每個參與的人都有意圖減低租值消散。依照這個公理,在價格管制下的租值消散,必定是在局限條件約束下能爭取到的最低消散。
這是說,有了不明確的收入權利界定,而這界定不清的收入有租值消散的傾向時,所有有關的人有意圖在局限下把這消散減至最低點。選出來的資產使用與生產的改變,會是在局限下資源價值下降最少的改變,而合約行為的改變,也會是在局限下交易費用增加得最少的。一般而言,在局限約束下,價格管制的租值消散,是資源價值下降與交易費用上升的最低合併。同樣,非價格的競爭準則的採用,也是在局限下租值消散最少的選擇。
要解釋價格管制引起的行為或現象,我們要考查的局限包括管制的法例,其他有關的法律或風俗,被管制的物業或物品的性質,等等。我們作選擇與闡釋這些局限時,注意力要集中在哪些局限可以讓收入權利界定得較為清楚,及這界定的費用如何。價管引起的行為是租值消散的行為,均衡點是邊際上每項消散是零,但整體的租值消散不是局限約束下可以避免的界定了的收入,而是剩下來的最低租值消散。
香港昔日的租金管制引起的天台木屋僭建,大房東、二房東、三房東等分租現象,收取鞋金或建築費的盛行,等等,都是在局限下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
(《經濟解釋》之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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