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裁決,太古地產超額興建太古城商廈樓面,必須補地價,太古地產不服,準備上訴至終審法院。行內人士指出,今次裁決,有助澄清發展商對舊地契(無土地用途限制)的理解,以後會用盡可發展樓面。
太古地產興建太古城商廈部份,被指超出准許興建的樓面上限,政府要求補地價。但太古不同意,雙方對簿公堂。法院裁決,太古確須補地價。
太古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現在又再敗訴。太古昨日表示失望,並將仔細研究及考慮,再決定進一步行動。業內指太古或會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上訴庭昨日公布裁決結果。3位法官一致裁定,太古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根據86年8月與政府官員達成的共識,太古城可建住宅樓面由890萬方呎增至1000萬方呎,但寫字樓可建樓面則縮減190萬方呎,換取政府減收補地價,由4億元減至1.78億元。基於批地後的大綱發展圖,批出寫字樓可建樓面上限為360萬方呎,扣除太古放棄190萬方呎,最終可建樓面只是160萬方呎。但太古其後興建320萬方呎,政府指太古應就超建樓面補地價。
太古地產昨日發出聲明,表示如果最終上訴失敗,補地價金額須待雙方協定,若未能達成協議,則由獨立專家評估。
顯盛保柏物業顧問蒲祿祺說,有關案例促使發展商,日後重新發展大型項目時用盡可發展樓面。而日後重建為大型住宅或商廈,須為額外的樓面補地價。
就太古城中心1、3及4座寫字樓及太古城海天花園住宅計劃補付地價及利息,法院2001年1月的判決是政府勝訴。太古去年2月中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指仲裁人在理解「契約和承諾」的文件時,犯了法律上錯誤,因而裁定太古在有關發展中的可建總樓面,較太古根據租約和「更改契約」等文件所理解的少190萬方呎。太古要求法院,刪除部份仲裁裁決及再作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