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失竊車場無理追泊費

汽車失竊車場無理追泊費

有讀者的汽車被偷後即時向警方報失,逾月後接獲警方通知,失車泊於一家停車場,着其取車,但停車場卻要求他繳付期間的泊車費,並以時租計算,否則不可取車。消委會指出,由於車輛非車主泊入,車主並無付款責任。

林先生四月十四日早上發現停泊在油塘的私家車被偷去,即時向警方報失。至五月初,林先生收到一封由一家停車場發出的通知函,指其汽車於四月十四日至十七日期間停泊於該停車場,且並無付款便離去,停車場要求林先生負責該段期間的時租泊車費。
林先生接信後即與停車場聯絡,並出示報失紙,證明已報失,該停車場即表示明白,並豁免該筆費用。

停泊逾月收費五千
之後,林先生再無其汽車的消息,直至五月二十七日,突接到警方通知,指於大角嘴富榮花園旁的家興停車場調查汽車爆竊案時,發現其已報失的汽車被人泊在該停車場,着他到場取回車輛。
可是到場後,停車場卻表示其汽車於四月十七日泊入,至五月二十七日,以每小時五元時租車費計,他須先繳付五千多元泊車費才可取車,否則車場會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林先生感極不合理,向該公司反映,並與之議價,最後停車場願減收至一千一百元,並着其三天內取車,否則會訴諸法律,且在商討期間有職員表示,「你畀就畀,唔畀就唔好嘥我時間。」態度異常惡劣。

車場未盡管理責任
惟林先生斥停車場要求失車付泊車費已屬無理,且該停車場並無盡管理巡邏之責,未有發現有車輛不尋常地長期停泊,即時聯絡車主,致泊車費增加,直至警方通知,車場才要求其繳付高昂泊車費,實不合理,「我部車都只係值一萬幾千,要畀咁多錢至攞得返,不如唔要。」
本報曾聯絡家興停車場,但未獲回應。而警方發言人表示,該署正跟進是次失車個案。

車主毋須付泊車費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指,當車主泊車入停車場後,便會與車場構成消費合約,惟由於是次個案中,該部失車不是由車主泊入停車場,故不應由車主負責該筆泊車費之責任。
不過由於警方並無權將失車交還予車主,故若停車場拒將車交還,投訴人便要循法律途徑追討。 (○六○三○三)

意見:經法庭質疑疏忽
法律界人士黃啟豪表示,由於停車場的消費模式是「認票唔認人」,故車場有權懷疑乃車主自己將車泊入車場,而要求車主付款,在此情況下,投訴人須提供當日並非由他泊入之證明,再由法庭裁決;另投訴人也可向法庭提出質疑停車場是否有疏忽,並無作出巡邏,未有處理長期停泊的時租車輛及聯絡車主,而導致泊車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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