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持假槍打劫銀行判監十年的積犯,出獄不足一年重蹈覆轍,在三個月內七次持玩具氣槍遞箋打劫多家銀行,掠走十萬多元款項,大部份竟荒謬地「回饋」銀行,用來償還貸款及卡數。
被告昨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搶劫及管有仿製槍械等九項罪名,法官訓斥被告重施故技,屢次以幾可亂真的假槍威嚇銀行櫃員行劫,重判他入獄十三年。特委法官倫明高基於三十五歲被告羅志明的前科,一度考慮應否視被告為對公眾構成危險的人物,而重判終身監禁。
他指被告今次出獄不久再犯案,與其當年判監十載一案手法無大分別,都是利用幾可亂真的玩具氣槍,以及寫上威嚇字句的銀行入數紙行劫,上訴庭早有判例指出持假槍行劫同樣驚嚇受害人,更可能令警員開火制止而引起無辜死傷。
辯方大律師彭麗莎求情時形容被告「打劫銀行來還錢給銀行」,被告前年七月放監後一度找不到工作,要靠綜援維生,由於要在銀行開戶口才能領綜援金,被告不久又當上倉務員五個月,滙豐等多間銀行不清楚情況向他提供信用卡及私人貸款,被告因此欠債超過五萬元,打劫所掠得的十萬多元,大部份用來還債及供養年老父親。滙豐銀行發言人稱,本港居民年滿十八歲如能提供入息及住址證明,每年收入至少六萬元,銀行便會考慮其信用卡申請,不會要申請人提供刑事紀錄。
案件編號:HCCC8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