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個醒目僱主<br>外傭法例不容忽視

做個醒目僱主
外傭法例不容忽視

根據入境處公布數字顯示,本港約有20多萬外地傭工,即是說,每10個家庭,就有一戶聘請了外傭。事實上,僱用外傭便等同做了「老闆」,除了不用為外傭供強積金外,對於相關的使費及僱傭條例,絕不該掉以輕心,免得日後與傭工起爭拗,招致不必要的煩惱。

法例規定,聘請外傭的僱主,只可與外傭簽署勞工處訂下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並遵守當中的權利和責任,其他雙方私下自訂的合約,一概不被承認。可見,有些僱主在外傭初來時,與對方自訂一些協議,以為白紙黑字寫明便可以,事實卻不然。
尚亞僱傭服務中心負責人劉尚武表示:「僱主透過中介公司聘請外傭,一般需支付約2000至3000元的費用,僱主應了解有關收費,是否已包括了外傭來港的機票、簽證及領取本地身份證等支出。」事實上,大部份代理的收費已包括了上述費用;但要留意的是,即使僱主聘請的是在港外傭,費用亦不會較平。
按標準合約規定,合約為期兩年,而僱主必須支付傭工來港期間的膳食及交通使費,以及各項必須辦理的文件費用。此外,亦須為外傭提供住宿及膳食,當然僱主可以選擇以金錢代替,但有關數額需得到雙方同意。

第3年起年假增多
至於外傭的假期安排,劉尚武指出:「外傭的假期和本地傭工一樣,每7天最少擁有1天休息日,另外每年擁有12天法定勞工假,以及工作滿1年可享7天有薪假期。」根據僱傭條例,傭工若替同一僱主工作,由第3年起,每年可享的有薪年假會多增一天,最多為14天。
僱主可與外傭另定休息日及勞工假日,惟必須取得對方同意,且必須在原定假日前後60天內,補回給傭工;僱主必須留意,法例不容許以額外補薪代替假日,否則可被檢控,若被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有僱傭公司表示,最多僱主犯上的,是在外傭之年假計算上弄錯,以及慣常以薪代假。

以薪代假可被檢控
劉尚武補充,僱主辭退外傭或不再與她續約,需要支付傭工的回程機票及交通費。要是續約的話,要留意是否可自行簽署新合約,或必須經僱傭服務公司代辦續約事宜。
一般來說,聘請菲律賓傭工的僱主,可與對方自行續約;但印尼傭工則需經僱傭公司代辦手續(且必須是招聘該女傭時用的同一間公司),記得問清楚有關收費,並且僱主還需支付傭工的簽證、護照等各項證件的續簽費用。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一般情況下,辭退外傭或不與對方續約,僱主都毋須支付遣散費,除非受僱傭工證明到僱主以後不再聘請傭工。
劉尚武表示,曾有一名僱主,本出自好心,與外傭終止合約後,希望傭工能易於再找工作,因此寫了一封推薦信,說明自己不再聘請傭工才不與對方續約。但正由於「白紙黑字」聲明不再聘用傭工,故外傭可向僱主索取遣散費。
至於長期服務金,法例規定,傭工工作滿5年,不獲僱主續約的話,便可享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與本地僱員一樣。換句話說,若然一名外傭工作了兩個合約而不獲續約,僱主毋須付長期服務金;但到第3個合約結束後(即已工作了6年),僱主便需支付約12,000元的長期服務金(以標準薪金3,670元計)。
記者:袁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