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管理系講師 周國強
最近,上訴庭就灣仔新光酒樓員工的申索案,澄清案中所謂「買假」的法律觀點,認為雖然僱主和僱員有協議,同意可「買假」,但僱主仍然不能單方面自訂條款,硬性規定員工放棄選擇享受休息日的權利。
因為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凡按照連續性契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應可享有一天休息日。不過,由於立法當局為了照顧一些想多賺錢的員工,在立法時加入了休息日自願工作的條文,定明如僱員自動要求並獲得僱主同意時,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但僱主不得強迫他們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出現了無法預測的緊急事情才不在此限。上訴庭的判決澄清了這方面的規範,指出有關休息日的協議雖然僱員同意,但此安排由於削減了條例賦予員工選擇休息日的權益,因此認為協議無效。
其實,香港勞工是世界有名的「工作狂」,由於沒有硬性規定工時的長短,他們的工作時間可以相當長,好像勞工處曾發表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七十多萬私人機構工作的僱員,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其中十六萬人更超過十小時,約三萬人超過十二小時。新光酒樓的案例亦反映了酒樓行業「買假」的情況極為普遍。由此推斷,香港很多工人看來未能享有按照法例給予休息日的最低要求,亦違背了國際勞動者憲章賦予工人休息日的最基本原則。
由於休息日自願工作條文的存在,也就令僱員難以引用法例向勞工處舉證檢控僱主。明顯地,假如老闆要僱員在休息日開工,僱員有權拒絕,可是,打工仔往往身不由己,為了維持與僱主的關係,或得到僱主用以和休息日自願工作掛鈎的獎金等,大都會順應僱主的要求,也就成為現行勞法中的灰色地帶。
縱使香港在休息日及工時的保障並不足夠,筆者亦不認為當局會透過立法修訂,原因是勞資官三方均不支持:勞工處認為由於本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有勤奮和非常靈活的工作人口,限制工時反會對投資意欲及就業前景造成破壞性影響;一些僱員及工會恐怕在現時失業及開工不足問題嚴重的條件下,限制工時將有礙僱員自願工作長一些時間,以賺取多些收入,影響僱員收入和失業增加;僱主認為立法將增加勞工成本和削弱生產力的靈活性。
不過,需改善的地方仍是存在的。由於《僱傭條例》沒有訂明僱主需要在休息日支付工資,亦無提及僱員在休息日工作時應得的工資額問題,這將視乎口頭或書面僱傭契約內明言或暗示的條件而定。筆者認為有必要保障勞工自願在休息日工作時,僱主需訂明超時工作或休息日自願工作的補薪及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