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向美國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人士(即綠卡持有人)的全球性收入徵稅,即不管他們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生活或工作,任何收入都得申報。
對於在境外工作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人士來說,入息通常須交美國稅及國外稅。譬如在香港工作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人士,如收入超出法定限額,就要同時繳納美國和香港稅。新的稅收政策規定,美國個人入息稅稅率最高可達38.6%(以2002年度為準)。除此之外,美國還有別的稅種如州稅、市政稅、饋贈和遺產稅,以及社會保險稅等等。
所以,即使在某些稅務法例附和下,可以有豁免額和稅務寬免的優惠,高收入人士仍需繳納大額稅金。在此情況下,放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是一種避稅途徑,因非美國居民只須就其在美國境內賺取的收入交稅,而不是對其全球性收入徵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美國公民放棄他的公民身份或有永久居留權人士放棄他的綠卡時,美國稅務局會嘗試證明此人士有沒有逃稅意圖,從而以稅收法例來限制有逃稅意圖的人士。這就是美國稅務法裏的移居國外法。移居國外法適用於美國公民及長期居民,長期居民在這法例上是指在過去15年中至少有8年或以上是美國綠卡持有人。這些放棄了美國公民和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士,也就因此而稱為「移居國外者」。
如果移居國外者確有或被美國稅局認為有逃稅意圖,他們就須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第877條的移居國外法繳稅。逃稅意圖成立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因為這意味着即使移居國外者不再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人士,某些在美國境外賺取的、本不須繳納美國稅的收入,但因有逃稅意圖而須在移居國外10年之內繳納美國個人入息稅。
譬如,當一個非美國居民在美國境外沽出個人資產,如美國公司的股票,一般認為此種買賣股票盈利是從美國境外獲取的,因此毋須繳納個人入息稅。但是,如果這個非美國居民是個移居國外者(即他以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留權人士),並被認定有逃稅意圖的話,此項買賣股票盈利仍屬於美國境內收入而須繳納美國個人入息稅。
確有或被認定有逃稅意圖的移居國外者,須同時繳納饋贈和遺產稅。如果在移居國外10年之內去世,一切在美的資產,以及其擁有投票權和資產權的外國公司股票分別超過10%和50%,都須徵納遺產稅。同樣地,任何移居國外者在去世前10年內,把美國境內的不動產和固定資產饋贈他人,亦須徵納饋贈稅。
下期將會繼續深入談論這個話題──移居海外者如何會無意中觸犯美國稅法,而被美國稅局斷定有逃稅意圖,以及如何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有關稅務安排等問題,應先諮詢有關專業人士。
葉偉文 繆文宗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