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況下警員可開槍

三種情況下警員可開槍

對於警員管有及使用佩槍,警方一向有嚴格規定,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警員在下列三種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情況下才可使用槍械,而且在開槍前須先向疑犯作出警告:(一)保護市民或自己性命,免受嚴重傷害或威脅;
(二)拘捕嚴重暴力罪犯時遇到反抗;
(三)平息暴亂和騷動。
根據《警察通例》,警員若使用槍械不當,可能需要負上刑事責任。而且開槍的警員需要即時向上級會報,並將槍械送交刑事部檢查,至於有關警員的口供報告,上級需於事發後四十八小時內呈交警方行動處處長。